存證信函與律師函、一般書信有何不同?

存證信函一定要使用郵局所印製的用紙,或者是其他同格式紙張書寫。

基本上要準備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用雙掛號寄給對方,郵局留存一份,已備日後萬一有訴訟或糾紛時可依此證明,此亦為郵局存證信函最重要的功能,因為有個第三者-郵局可以證明

律師函,是指當事人委託律師具名告知對方或其他特定對象一定法律事項的函件。由專業律師依照當事人委託的內容及希望傳達的意旨審慎撰擬而成。

所以律師函是一種極為正式的法律文件,委託的當事人通常期待以此發函表示自己嚴正的立場,相對地,也期待對方會予以重視或有所回應。

律師函存證信函的功用類似,可使用的範圍包羅萬象,目的都是在傳達意思表示保存證據

但是律師函因為有律師的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的投入,所以對於如何適切傳達意思、拿捏分寸、知所進退等方面均較為得體,對於當事人權利的保障也比較周延。

而且律師通常也會製作副本,律師自己保有一份,花錢的當事人也會留有一份。

至於一般書信,指的就是自己用十行紙寫下來或電腦打字後列印在紙張後(記得要簽名或蓋章及記明年、月、日),直接寄給對方的信函。

存證信函、律師函及一般書信間的差異在哪?

1.專業水準有差

只有律師才可以寄發律師函,所以有寄發律師函的需要時,應將要寫於律師函的內容(諸如:人、事、時、地、物等事實及欲傳達的內容)告知所委任的律師,再由律師以法律專業用語撰寫後寄發。

2.花費不同

不論請律師寫律師函或向郵局買存證信函自己寫好以後寄發,都要花錢,但請律師寫律師函很貴(聽說目前的行情不會低於3000塊錢)自己寫存證信函或一般書信當然就便宜很多;不過如果你是請律師幫你寫存證信函的話,那收費還是一樣的貴

3.證據證明力不同 

在談到證據證明力這個訴訟法上的用語之前,要先向讀者解釋一下,什麼是證據?什麼是證據能力 

所謂的證據,指的是訴訟法上,足以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

所謂的證據能力,指的是一項事證,依法具不具備用來做為證據的資格或地位,因為只「」具備證據能力的證據,才會被法官採為判決的基礎,是「有」、「無」的問題,可以是人證、可以是物證,也可以是書證

在這樣的前提下,存證信函律師函當然是屬於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

至於證據證明力,在這裡指的是存證信函、律師函的內容中,也就是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究竟能夠證明到什麼「程度」?可以讓法官採為判決的基礎,是「強」、「弱」的問題,這個部分,則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來決定。

存證信函具有證據保存的功能,前已述及。就證據證明力這一點來看,存證信函律師函的差異不大,都有一個第三者-郵局或是受委託的律師可以證明;

但一般書信就不同了,因為你寫的書信內容可能只有你自己知道,事後要篡改或變造的機會也比較大,證據證明力相對較弱,當然收到你來信的對方,不理會你的機率也相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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