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對肇事者而言,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一件車禍,從事發到解決,會歷經許多不同的階段,每個階段可謂環環相扣,稍有疏忽,就可能為日後糾紛的解決埋下變數。

從上一單元車禍處理的法律流程圖示 ( 詳見本系列5-1),我們可以看的出來,車禍伴隨的法律責任,有可能只是單純的民事責任(例如:車與車的擦撞,只有民事財損賠償的問題);也有可能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都有(例如:開車撞到機車,機車騎士車毀人傷,有民事賠償刑事涉嫌過失傷害的問題);再倒楣一點的,除了刑事責任外,還會有行政上的責任(例如:開車闖紅燈而撞到機車,致機車騎士車毀人傷),這時肇事者除了前述的民事賠償刑事過失傷害的責任外,還會被警察多開一張闖紅燈的罰單(行政法令義務的違反)

車禍對被害人而言,可以主張什麼樣的法律上權利?

法律關係是一種權利義務的關係權利義務是相對的概念。義務則是責任的內涵,所以肇事者有什麼樣的責任,相對地~被害人就會有什麼樣的權利

除非肇事者在車禍中又侵害了國家社會的法益,例如肇事逃逸酒駕這一類所謂觸犯「公共危險」罪的行為,國家另有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有關被害人權益的保護,大多是規定在民法裡頭,這部分日後有機會,筆者再做進一步的說明。

【車禍處理的法律方法論】

車禍處理進入到了法律程序的階段,如何運用法律機制有效解決車禍糾紛,早日回復到正常的生活,這就是本單元所要論述的重點。

《謀定而後動的策略運用》

當人們在解決一件棘手的問題時,必先擬定策略,針對問題的核心,思考一切可能、可行的方法後,再從中找出最快、最有效的解決方案,並據此方案(當然~有些時候,人們可能還必須另定備用方案),循序漸進地將方案內容一一具體落實在積極的行動作為上,俾以達到問題解決的目的。

車禍糾紛的處理也不例外。當法律提供當事人各種解決車禍的途徑或管道時,能夠最快、最有效解決車禍爭端的方法,就是最好的方法。

在上一單元有關車禍處理的法律流程圖示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些法律所設計或提供用來解決車禍糾紛的機制,例如:和解調解訴訟(包括:起訴、告訴或自訴)等等的法律程序;也看到一些法律相關的配套措施,例如:肇事責任歸屬的鑑定、保全程序中的假扣押、督促程序中的支付命令或是取得執行名義後的強制執行等等。

我們可以說,絕大部分的車禍事件,都是藉由上述其中的一種或多種法律程序的交互運用,來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

所以解決車禍糾紛的前提,當事人一定要先了解自己在車禍事件的法律關係中所處的地位,是加害人還是被害人還是兩者兼而有之(當車禍發生的原因,雙方都與有過失時,自己就可能兼具加害人被害人的地位)

策略」是一種上位概念,為了達到糾紛解決的目的,屬於中位概念的「方法」:要和要調要告就必須審慎的加以評估,這樣才不會造成自己時間、金錢的勞費(或是社會資源無謂的浪費),最後將方法落實在下位概念的「技術」層面,例如:備妥醫療單據、申請診斷證明、寄發存證信函、申請鑑定、撰狀提告等等……的具體行動或作為上。

筆者在實務上,有時碰到檢察官轉介調解的案件,最後的調解成立的賠償金額,往往只有區區數百元或數千元,卻因當事人所謂的態度、誠意、KIMOGI不爽,或是自我設定的做人處事原則等因素,而讓社會投入了超出解決問題本身多更多的成本

這些社會成本包括車禍發生時,前階段事故現場的處理成本、中階段檢警偵辦調查的成本以及後階段調解程序的進行與法院審核結案等等的成本。

試想:一件兩人的小車禍,卻要動員到那麼多的人力與物力去解決,我想這的確是一個值的大家深思的問題,尤其是把一件單純或是損害輕微(例如皮肉擦傷)的車禍「搞大」、「鬧大」,全是繫於個人主觀價值的因素(即前述的態度、誠意、KIMOGI不爽),自己也為了應訊、開庭、出席調解而疲於奔命,既花時間又傷神(因為法律程序曠日廢時),筆者認為此舉實不足取。

可見謀定而後動的策略運用,這個觀念的建立,對於車禍問題的有效解決是何其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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