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書要怎麼寫?】

雖然口頭約定的和解也會有效成立,但畢竟還是有些風險,尤其是車禍造成車毀人傷的情形,筆者並不建議在這種情況僅以口頭和解的方式解決。

因此筆者接下來就要介紹到本文的重點,也就是雙方就車禍糾紛達成共識的時候,和解書要怎麼寫,才能真正具體保障到雙方的權益。

和解書的格式沒有一定,不論直式直書或直式橫書;還是隨便寫在沒有任何格式的白紙上,只要具備以下幾個最基本的要件,就算是已經具有和解書的雛型。

要件一:表明書面係和解內容的文字名稱

一般人大都寫為「和解書」,當然您也可以強調是有關車禍事故而寫成「車禍和解書」、或是以其他類似的名稱,例如:「協議書」、「合約書、「契約書」作為起頭。

筆者習慣以「和解書」三個字名之,淺顯易懂又符合一般人的認知;但建議讀者不要以「切結書」的名稱記載之,因為「切結」的意思通常是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例如承諾對方什麼樣的條件,否則願負法律責任之類的記載,且通常只有單方的簽名,較不符合和解書必須是雙方共同具名的契約關係,日後容易衍生無謂的糾紛。

要件二:車禍當事人

通常和解書上是以甲方、乙方二者相稱,如果是三方以上的車禍事故,和解書上再多加丙方、丁方其實也沒有什麼不可以,視情況而定。

例如張三騎車載著李四,路上被王五開車撞傷,王五要賠償張三和李四,大家把賠償的金額也談好了。如果要製作和解書時,這時和解書上的甲方如果是王五,那麼乙方可以是張三和李 四兩 個人;也可以把張三獨立為乙方,李四列為丙方。

無論如何有幾方當事人,和解書上至少要有兩方,這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由於滿18歲的年輕人在考取駕照後,就可以騎車或開車上路;但是民法第12條、第13條有規定,滿20歲的人或雖未滿20歲,但已經結婚的人,才是成年人,在法律上才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也就是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萬一這些未滿20歲的年輕人發生車禍而要成立和解時,原則上和解書是要請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父母)出來簽的。

要件三:和解內容應載明車禍發生的人、事、時、地、物

和解內容可區分「原因事實」及「和解條件」兩部分,車禍就是原因,事實就是人、事、時、地、物的具體描述,我們也可稱之為「案由」,茲舉下面的例子來說明:

民國98年8月15日下午3時許(發生的時日),甲方(當事人)騎乘所有車號ABC-123之機車(物)行經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與和平東路口時(發生地)與乙方(當事人)駕駛所有車號:XY-321之計程車(物)發生擦撞之交通事故(原因),致甲方上開機車受有損壞……。

特定原因事實後,任何看到這份和解書的人,馬上就能很清楚地了解到這是一件有關車禍和解書,而且知道是什麼時間、和什麼人、在什麼地方發生車禍所作成的和解書

要件四:和解內容應載明和解條件

和解的條件也可說是和解的「結果」,就是記載雙方達成解決車禍糾紛共識的具體內容,可以是賠償一定的金額;可以是道歉;也可以是互不求償,各自負擔所受損害。

也因為和解是一種契約關係,所以和解內容可以附條件(例如:自本和解書作成之日起6個月內,甲方如有因本件車禍而再支出其他醫療開銷時,所有醫療費用均由乙方負擔);也可以附期限(例如:乙方願自本和解書作成之日起10日內賠償甲方新台幣1萬元整)

要件五:和解書應由雙方簽名並載明和解年、月、日

任何有效的法律文書都應由當事人確認內容無誤後,簽名蓋章其上,以示負責;並將日期記明清楚,據以判斷作成和解的時間點或計算將來的付款期限,並有利日後的查證。

【車禍和解書範例】

和 解 書

甲 方:   (出生日期、身分證號、戶籍地或通訊地、聯絡電話)

乙 方:   (出生日期、身分證號、戶籍地或通訊地、聯絡電話)

  人:   (出生日期、身分證號、戶籍地或通訊地、聯絡電話) 

車禍事實及經過:

甲乙雙方就民國(下同)000000日上午0000分許,發生於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200巷口,由甲方騎乘所有車號:ABC-000號之重型機車與乙方駕駛所有車號:YC-0000號之自小客車,於上開地點發生交通事故,致甲方受有體傷,甲乙雙方上開所有車輛均受有損壞。

就此所生之車禍損害賠償事件,茲鑑於事出意外,雙方願相互讓步,成立和解,其和解內容如下:

一、乙方願賠償甲方新台幣15,000元整(含甲方所有車號:ABC-000號之重型機車修理費5,000元;但不含強制責任險),並於98年00月00日本和解書作成之日,當場以現金交付予甲方收執,不另製據。

二、強制責任險由甲方自行檢附醫療單據向乙方所投保之00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辦理賠事宜。

三、乙方所有車號:YC-0000號之自小客車所受損壞,由乙方自行負擔一切修理費用,甲方不需負擔任何費用。

四、甲乙雙方均拋棄對對方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甲方並不再追究乙方之刑事責任。

本和解書一式三份,除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外,並交由見證人一份留存。

  方:                            (簽名蓋章)

  方:                                (簽名蓋章)

見證人: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00   00 00

補充說明:

和解書範例中增加的「見證人」欄位,主要是在強化當事人雙方和解內容的真實性,見證人可以是親友,也可以是里、鄰長;如果找不到人見證,也沒關係,和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確認無誤簽名或蓋章(每一份都要簽名或蓋章)並填上日期後,一樣會發生法律上應有的和解效力。

【萬一對方沒有履行和解的內容時,該怎麼辦?】

和解的內容可以附條件,也可以附期限,已如前述。假如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對方沒有依照約定的和解內容履行時,我方是可以憑雙方作成的和解書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履行的。

如果嫌打官司太麻煩的話,那麼和解的內容只要是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例如本票、支票)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的部分,也可在作成和解書的同時,到法院公證處請求公證,或是洽請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將來如果有一方沒按照和解書的內容來履行時,另一方是可以跳過訴訟程序,直接憑和解書及公證書來請求法院民事執行處逕予強制執行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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