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車禍,指的是發生在道路交通中,涉及車輛在內,因而造成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的一種意外事件,一般稱之為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一件車禍,從發生到結束,可能五分鐘就解決了,也可能官司纏訟數年,卻還無法定讞。畢竟車禍發生只是一瞬間的事,但處理上,會因車禍所造成的損害大小、涉及的人車多寡以及有無致人死傷等不同原因,影響車禍處理的難易度與時間長短;也可能導致後續糾紛的解決,在法律程序的適用上會有所不同。

如果以時間為主軸來說明車禍從發生時起到最後解決的過程,車禍糾紛的處理,至少可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事故現場的處理第二個階段則是法律程序的解決

當然,每個階段都還有許多相關的環節要進行,為了讓讀者對車禍糾紛的處理有較完整的基本概念,本單元先簡要地說明如下。

《第一階段:事故現場的處理》

1.排除潛藏的危害與救人

車禍發生後,固然要維持事故現場的完整並立即通報警察前來處理。但在警方尚未趕抵車禍現場前,有時現場危急的狀況未必已經解除,例如車輛有無起火爆炸的可能?傷者是否面臨生命立即的危險?所以事故現場的人在第一時間內所要做的當務之急,是排除潛藏的危害與人命的救護

搶救生命並避免車禍所造成的損害繼續與擴大,絕對是在事故現場所要處理的當務之急。不論您是當事人或只是路人甲,都應當仁不讓、見義勇為才是。至於車禍責任歸屬及賠償的問題,不妨留待第二階段再去釐清吧!

2.保持車禍現場的完整

除非事發當下,當事人均無大礙,損害輕微,並且同意互不追究;否則最好不要任意移動車輛,破壞車禍現場的完整性

此外,在有人受傷而救護車尚未到達現場的情況下,如需移動傷者到安全場所(例如傷者被撞倒在路中央時),務必先行確認傷者意識是否清醒並檢查有無骨折或內出血等情形後,再決定是否移置。

如要移動傷者,最好量力而為或請旁人協助,以免造成傷者的傷勢加重或惡化。

3.報警處理並聯絡保險公司及親友協助

車禍發生後,通報警察到場處理時,不論是當事人或是旁人協助報的警,務必要明確地講出1.車禍發生的地點2.是否有人員傷亡這兩點,如果是較為特殊的情形(例如現場車輛正起火燃燒、傷者卡在車內動彈不得),也要一併交代清楚,俾便警方研判應否聯絡救護車或消防車及攜帶破壞工具到場搶救。

由於警方到達車禍現場後,自有其一套處理交通事故的標準作業程序,警方這部分的作業,且容後面的單元再予詳述。

但當事人要做的部分,還包括1.聯絡保險公司2.親友。因為車禍造成車損人傷的結果,涉及日後保險理賠的事宜,保險公司在接獲通知後,會派員協助保戶處理後續的保險理賠。

按一般保險契約的約定,要保人在一定期間內有通知保險公司的義務,否則保險公司未必能主動知悉保戶有「出險(即保險事故發生,請求保險理賠)的訊息。

在有人受傷的車禍中,傷者往往先被緊急送醫救治,車禍現場可能全賴警方處理及善後。只是有時當事人唯恐警方採證上可能會有所疏漏,影響日後肇事責任歸屬的判定,所以傷者如果意識清醒的話,設法通知親友到場協助蒐證(例如拍照、尋訪目擊者等),是有其實益且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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