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階段:法律程序的解決》
當車禍事故現場的處理告一段落後,當事人緊接著所要面對的,則是一連串的法律程序。
除此之外,在有人受傷的車禍事故中,被害人可能還要接受諸如手術、養傷、復健等一連串的痛苦療程;或是死亡車禍中,家屬在承受喪失親人的痛苦之餘,還必須處理往生者的喪葬身後事宜,對被害人與家屬而言,可說是千頭萬緒。
話雖無此,然因篇幅有限,本文還是回歸到以法律程序解決車禍糾紛的主軸,來說明當事人或親友在進入第二階段的法律程序時,對於車禍處理應有的基本認識與作為。
1.釐清責任歸屬,再談賠償
從法律的角度切入,車禍糾紛的解決,首要釐清的是當事人間責任歸屬的問題。只有在責任歸屬釐清後,才可能進一步地去討論賠償的問題,這是在處理車禍糾紛的法律程序上,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概念。
透過各種事證資料(例如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等)的判讀,當肇事的原因可得確定,當事人對於過失責任的歸屬不再爭執後,就可以進入有關賠償的細節(包括誰該對誰負賠償責任?賠償哪些項目?賠償的範圍有多大?適不適用過失相抵等)問題來進行討論。
2.善用各種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遇有問題,就要設法解決,當解決問題的方法有多種的時候,能夠迅速有效達到解決問題目的的方法,就是最好的方法。
同樣地,車禍衍生的糾紛,法律提供解決途徑的選擇也是很多元的,可以私下自行和解或在警察機關作成和解;也可以透過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來作調解或在法院調解庭成立調解;當然也有經由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的方式,或是以打官司的訴訟程序,取得確定判決來解決。
每件車禍個案的具體情形,因人、因事不盡相同,如何運用最有效的法律途徑,儘速解決車禍衍生的紛爭,好回復到正常、平順的生活,在本系列文章的後續單元中,會再向各位讀者一一介紹。
3.遵守法律規定的時效與期間
不管您是車禍事故中的被害人或是加害人,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意思是說,有權利的人,一定要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權利,才能受到法律有效的保護。
因此不論當事人是以何種法律途徑解決彼此的車禍糾紛,法律規定的時效或期間,務必要遵守。如果有權利的一方,沒有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權利,就會發生權利罹於時效或是不得再予以主張的後果。
以車禍造成車輛受損的情形為例,依法車主應自知道有損害發生及加害人的時候起算,兩年內要行使求償的權利;否則賠償請求權會因為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97條(第1項):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如果車禍有造成人身傷害,被害人想要對加害人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時,由於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的罪名,依法被害人應自知道加害人的時候起算,並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一旦過了告訴期間才提告,檢察官依法會作成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五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4.留意並採取必要法律行動,以防肇事者脫產
由於車禍造成的損傷,有大有小;加害人應賠償給被害人的金額,有多有少。但不論損傷大小、金額多寡,如果加害人賠不起,甚至在事發之後即惡意脫產,那麼官司打到最後,縱然被害人費盡心力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卻強制執行不到加害人的財產求償,到頭來可能只是換得一紙「債權憑證」,對被害人極為不利。
強制執行法第27條: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有鑑於此,法律設有保全程序的制度,讓被害人能對加害人的財產進行「假扣押」,藉以防止加害人企圖脫產的行為。
民事訴訟法法第522條(第1項):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雖說不是每個加害人都是如此惡劣,但有時候賠償義務人經濟狀況不佳,真的付不出錢來的時候,被害人又能如何呢?這問題實在值得我們好好思考。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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