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的也是,翻開報紙、打開電視,回想看看~有多少人可以在車禍發生後,能像本案中的張董~勇於承認自己的錯誤,表現出負責的態度舉目所見,映入眼簾的~儘是肇事逃逸、不聞不問的負面報導居多,而我們的社會似乎也痲木不仁、習以為常、見怪不怪了!

雖然這件個案是絕無僅有(因為具有正面意義,所以我才拿出來寫),事屬「空前」,但我倒不希望從此「絕後」,畢竟多一點人性,少一點法律,這社會就會多一分和諧、多一點光明。

上一單元PART2)中,我們曾提到張董金花在這件重傷害的車禍中以360萬元達成調解成立的賠償共識,這其中包含了保險公司105的傷殘保險給付及20萬元最高法定醫療險的理賠給付;但這是不是表示另外那235萬元的高額賠償就是從張董口袋裡拿出來賠給金花的?

告訴各位讀者,其實不然哩!張董真正從自己荷包掏出來賠償的金額甚至還不到30呢!那這中間還有200多萬是誰出的錢哩?相信反應快的讀者已經猜到了,沒錯!就是張董額外加保的「任意險」發揮了解決這件車禍的決定性作用。

各位讀者在此必須建立一個正確的保險觀念,就是汽(機)車強制責任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是國家法令規定一定要投保的基本險種,沒有投保強制責任險而開車或騎車上路,只要被警察臨檢查獲,都會被開單告發,所以這是非保不可的;至於任意險,則是相對於強制險以外,其他由保險公司針對不同客戶需求所推出的保險商品組合,像是車體(損失)險、駕駛人傷害險、竊盜(損失)險、酒償責任險等等。這些險種,法律沒規定您一定非保不可,但是萬一發生事故而有出險的情形時,是可以大大減輕肇事者(加害人)賠償負擔的(分散風險)

方才提到的強制責任險,它的內容包括「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與「乘客責任險」兩個部分,而保險費率則是由財政部來統一規範。由於有些車主認為自己的駕駛技術不好,有些車主覺得台灣交通太亂,擔心稍有不慎,不是自己撞到別人,就是別人來撞自己,所以在強制險以外,不少人會再加保一些任意險,藉以達到風險分散的目的。

除了加保任意險外,如果車主覺得原來就該投保的強制險保障太少,那麼保險公司也會提供更高額的保險金額來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雖然客戶也相對要付出更多的保費,但對於風險管理有正確觀念的人來說,多繳一點保費並不是問題。所以保險公司便推出了一種名叫「超額責任險」的保險商品來因應客戶的需求。

超額責任險」說穿了就是加強了「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與「乘客責任險」保額的保險,當法定的強制責任險理賠額度不足以解決車禍面臨的賠償問題時,就可以由「超額責任險」來支援彌補保額的不足。

哈哈!我們案例中的張董便是加保了這樣的一個任意險(超額責任險),所以他個人在面臨此次造成對方金花 女士重大傷殘的意外時,能在短短幾個月內就和被害人達成調解,一方面固然是他表現了負責的誠意,但實質上的高額賠償也是「功不可沒」的喔!

此外,調解實務上,車禍事件涉及人身傷害的調解,會有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出席的場合,通常也只在客戶有加保任意險的時候,保險公司才會派專人到場協同處理。這恐怕是很多人所不知道的吧筆者以前也不是很清楚保險公司的作業方式,覺得很奇怪為什麼同樣都是造成體傷的車禍事件,這一件保險公司有派人來協助處理,那件就沒有?後來才知道~如果保戶只有投保基本強制責任險的話,大多數的保險公司是不會專程派人出面協助處理的,只有加保任意險的保戶才有這樣的服務。注意喔!我是說大多數,沒有說絕對如此喔!)

也許讀者會覺得保險公司怎麼可以這樣大小眼?明明都有投保,為什麼還有「差別待遇其實換作另一個角度想想,保險公司也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加上台灣交通很亂,民眾普遍欠缺守法(遵守交通規則)的精神,車禍意外事故又那麼多,而保險公司基於成本考量,理賠部門的人員才那麼幾個,他們哪有能力應付每個客戶的需求?因此選擇服務「出錢較多」的保戶,也是無可厚非啦!

張董因為加保了超額責任險,所以今天保險公司提供給他的服務頗為用心與貼心,早在事故發生初期,就有公司派出的理賠人員協助車禍善後的處理,進行調解前,張董金花雙方在私下協商的階段,也有專業理賠人員全程為他們解說申辦理賠的事宜(這期間,雙方來來回回也談了很多次),所以我才在上一單元PART2)說,本案在進入調解程序,雙方到了調解會後,沒多久~案情便很快地進入到賠償的議題,並迅速達成共識,原因在此。所以一件個案的調解成立,背後若沒有許多正面的力量與因素來促成,光靠一個調解會是不可能成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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