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屏東市有一名60多歲老婦人騎腳踏車返家途中,遭機車騎士擦撞倒地,送醫不治,死者家人向屏東地院提告索賠1027萬元,但被告機車騎士只願支付喪葬費50萬元法官最後判機車騎士應賠650萬元

撞死人可以只賠喪葬費50萬元就沒事了ㄚ?

這種法律未免太扯了吧!

法蘭客回應:

人身無價是一種「道德」層次的標準,雖然言之灼灼;但落實在台灣的法律,最後的結果就是另一副「德行」。

在歐美先進國家,不小心撞死一個人,肇事者這輩子就賠不完了,所以他們很守交通規矩。

記得以前出國到歐洲旅遊,剛開始都不太會過馬路,因為開車的人遠遠見到您要過馬路,他老早就減速閃大燈,示意您~他已經看到你了,你可以安心地過馬路

人家有這種素養,所以感覺外國的人命比較值錢

台灣,當您要過馬路的時候,駕駛人一樣會在很遠的地方就給你閃大燈耶!甚至還會按喇叭;但他不是要你趕快通過,而是要你停下腳步,因為他已經準備要加速衝過去了

過去就曾發生一件憾事,有一位外國觀光客到台灣旅遊,在要過馬路時,看見有汽車對著他按喇叭,他不知道台灣的國情與外國不同,以為駕駛要讓他先過,所以就加緊腳步通過,結果剛好撞個正著,這就是我們台灣的水準。

從另一個角度,我們再來看台灣法律的規定,車禍中被撞死的人,他已經不是法律上所謂的「權利主體」,因為他已經變成了「屍體」,屍體是法律上所稱的「」;

而車禍官司的賠償,是賠給那些還活在世上的死者家人,並不是賠給死者,賠償金額就很難有超過千萬的機會,所以法律見解的觀點差很大!

如果肇禍駕駛沒把人撞死,而是撞成了植物人,那麼植物人因為他在法律上還是一個「」,並不是前面所說的「」,所以法院判賠的金額就可能超過千萬元以上。

這是制度設計的不合理,加上國人欠缺交通守法的觀念惡性循環的結果,只是徒增更多悲劇的發生與破碎的不幸家庭。

唉!還有什麼好說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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