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公證、保證與強制執行

房屋租賃契約簽訂後,最好到法院公證處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作成公證書,以保障雙方權益,兼可預防訴訟的發生。

民間公證人公證業務的收費公證的效力都與法院公證人公證一樣,如果住居所在地離法院公證處路途遙遠,不妨選擇到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就近辦理,也可以支付民間公證人車馬費的方式,雙方約定好時間,到府公證,相當便利喔!

各地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所在地,讀者可上司法院網站進一步查詢。(司法院網站「公證業務」之網址如下:http://www.judicial.gov.tw/index.asp

【1公證】

本租賃契約應經法院公證,始生效力。

1.如辦理公證,其代辦費新台幣      元。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雙方平均負擔。

2.公證費,新台幣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雙方平均負擔。

【2保證】

甲方保證就房屋確實有權出租且無受查封之限制。產權如有糾紛,概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涉。

租賃期間內如移轉房屋所有權時,甲方保證該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本契約條文目的在於保障房客的權益,萬一租約沒有受到前面單元所介紹~民法買賣不破租賃的保護,房客也可以依本條款請求房東負履約之義務。萬一房東無法履行保證義務,就會構成違約責任,相對地,房客則可以向房東請求損害賠償

【3承租人應受強制執行的事項】

乙方於終止契約或租期屆滿時,有積欠租金、違約金、稅捐或未交還房屋,經甲方催告後,如仍不履行時,願與丙方(連帶保證人)共同逕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

【4出租人應受強制執行的事項】

甲方於終止契約或租期屆滿時,己收之押金經扣抵乙方積欠之租金或其他費用後,未將剩餘金額返還,經乙方催告後,如仍不履行時,甲方願逕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

租約中,雖然有「…如不履行時,願逕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的記載,但租約還是要經過法院公證處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程序,取得公證書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後,才有實際效果。

一旦發生「應受強制執行」的違約事由時,房東或房客才能依據租約及公證書(執行名義的一種),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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