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保證人責任

有些房客在租賃期間往往因故繳不出房租,或突然不知去向,造成房東極大的損失,所以簽約時,房東通常會要求房客再找一個人保,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這個人保,只要是未受監護保護宣告(禁治產宣告)的成年人就可以擔任。保人不是說不能作,但要替人作保前,還是要先想清楚俗話說:「人呆為保」這句話的意涵喔!

【1連帶保證人的約定】

乙方應另覓甲方同意之保證人一人為丙方,丙方(即連帶保證人)與乙方(即被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

所謂的「連帶保證責任」,指的是保證人房客對於房東各負有全部給付或清償的責任而言。

【2連帶保證人的責任】

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各條款致甲方權益受有損害,依約應負賠償責任時,丙方亦應連帶負全部賠償責任,丙方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745條的規定,就是法律賦予保證人延緩負責的抗辯權利(即所謂的先訴抗辯權)。在租賃關係中,保證人如果沒有放棄先訴抗辯的權利,房東只能先向房客請求履行義務,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否則保證人可主張這一條「先訴抗辯權」。

如果保證人在租約中同意拋棄這個權利,或者保證人前面加上「連帶」兩個字(即所謂的連帶保證人,那麼當房客不履行給付租金或其他債務的時候,房東就有權要求保證人負責清償,保證人也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3經公證後,連帶保證人的責任】

丙方同意就甲、乙雙方於公證書所載乙方應負之金錢債務願逕受強制執行時,其效力亦及於負連帶責任之丙方。

租約上如果記載「保證人願拋棄先訴抗辯權」或是要「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都會使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換句話說,如果將來房客不履行給付租金或賠償義務時,房東可以不先找房客而直接向連帶保證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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