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其他特約事項

雙方於訂約時,如有特別約定的事項,應於契約上清楚載明。例如可不可以飼養寵物可否開放異性入內可否容留異性過夜可不可以打麻將室內可否吸煙等等相關的生活約定,以免日後產生爭議及糾紛。此外,以下的幾個契約條文,也提供讀者在簽約時,作為是否納為租約一部的參考。

【1-1遺留物的處理】

乙方因租約終止或租期屆滿而遷離房屋後,如遺留傢俱、雜物不搬者,視為放棄,由甲方自行處理,乙方不得異議。其處理所生之費用,由押金優先扣抵之,如有不足,應由乙方支付或向甲方結清。

【1-2遺留物的處理】

本契約租約終止或租期屆滿時,乙方應即將房屋回復原狀交還甲方,取回加工、裝修、改造及放置之物品,倘不取回,乙方願將該物品無條件放棄,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無異議。並不得要求補償或其他任何名目之費用。倘甲方因代為回復原狀或因處理該等雜物而支付費用或受有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之責,甲方並得由押金優先扣抵,多退少補,乙方不得異議。

【2-1其他約定事項】

租賃期限內,如另有收益產生時,其收益權利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異議。

雖然契約條文的內容不是很具體,但備而不用,便有助於降低糾紛發生的機率。

【2-2其他約定事項】

契約期間內遇有激烈物價波動時,甲(乙)方得向乙(甲)方提議調整房租價款,並經雙方協議處理之。

【2-3其他約定事項】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戶籍遷入租賃房屋。經甲方同意遷入者,乙方於租約終止或租期屆滿時,亦應將戶籍立即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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