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爭議處理

【爭議事項處理方式】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甲、乙(丙)雙(三)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理:

(1)由房屋所在地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

(2)由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

(3)除專屬管轄外,如因本契約涉訟時,以房屋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為求慎重,並預期糾紛發生時,有可以解決問題的管道,雙方可在租約中明訂合意由調解委員會或法院來處理彼此的紛爭。畢竟維持雙方良好和諧的租賃關係,並兼顧房東、房客的權益,才是根本解決糾紛產生之道。

【爭議事項處理原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民法第148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第148條的規定,是學術上所謂的「帝王條款(指就算貴為帝王也要遵守,不得違背的意思),這個規定適用於任何權利的行使與義務的履行,除了不能違反公共利益外,損人利己的事也不可以做。因為一個契約訂的再好,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租約如有未盡事宜時,悉依法規、習慣及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處理。

契約分存

上開條款均經立契約書人同意,絕無反悔,恐口無憑,爰各立契約書人於細閱前揭各條款無誤後,特此簽章,以示共同遵守。

本契約書正本壹式二(三)份,分由甲、乙(丙)雙(三)方各執壹份為憑。

沒有連帶保證人時,租約一式二份;有連帶保證人時,則為一式三份。

本契約書如擬增刪修訂契約條款,應由雙方同時提出所執契約書,分於各該契約書為增刪修訂後,於增刪修訂處共同簽名或用印,並記明年、月、日。

附件

□ 所有權狀影本    □ 使用執照影本     □ 雙(三)方身分證影本

□ 營利登記證影本 □ 其他(例如:測量成果圖、室內空間現狀照片、附屬設備清單等)

立契約書人

甲方(出租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營利事業登記證:( )字第     號(公司或商號)

負責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事務所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承租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營利事業登記證:( )字第       號(公司或商號)

負責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事務所地址:

聯絡電話:

 

丙方(乙方連帶保證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營利事業登記證:( )字第       號(公司或商號)

負責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事務所地址:

聯絡電話:

不動產經紀人:                (簽章)

房屋租賃若透過仲介業務之公司或商號)辦理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應由該公司(或商號)指派經紀人於本契約簽章。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經紀人證書字號:

指派簽章之經紀人:        (公司或商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中華民國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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