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以刑逼民?】

 以刑逼民」~顧名思義,就是利用刑事訴訟的程序,來達到迫使對方答應自己在民事上的請求或主張的一種手段;但這四個字並不是法律專有名詞。

 一般人由於法律資訊的不對稱,都有害怕作牢被告的心態,有法律糾紛的當事人,如果一方為了達到自己的某種目的,在他方不肯「乖乖就範」的時候,就有可能想方設法地在糾紛發生及處理的過程中,另闢蹊徑~「尋找」或「製造」一些不利對方的事實,再以此事實做為對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據,對之加以提告,這就是所謂的以刑逼民

 【以刑逼民是一種手段,不是目的】

 除非是重大刑案,基於被害人的報復心理,非要被告接受國家法律的制裁不可外;一般人會運用到以刑逼民,目的都是為了要解決原有的私權糾紛,並不是真的想要被告的人去吃牢飯

 所以我們說,以刑逼民的做法,大多是為了達成原有糾紛的解決而採取的手段,國家刑罰對於被告犯罪行為的制裁,並不是當事人真正想要的結果。

 【以刑逼民被廣泛運用在各種法律糾紛的解決上】

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的權利,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和別人發生衝突或糾紛的時候,都有可能透過法律的程序,去告人家,或者被告。

你開車撞傷我而不賠償,我就告你過失傷害,這是以刑逼民;你欠我錢不還,我就告你詐欺,這也是以刑逼民;你寫了保管條,幫我保管一筆錢,要你還的時候,你拿不出來,我就告你侵占,這還是以刑逼民

我們故事中的悲情苦主張三,充分運用了以刑逼民的手段,目的都是為了解決他在私權糾紛中所遇到的難題。

以刑逼民真的是無往不利的討債利器嗎?

當然不!

以刑逼民既然是法律手段的運用,那法律當然不可能保證你使出這一招就鐵定萬無一失。

換句話說以刑逼民運用的恰到好處,人對了、時間對了、地點對了,自然管用;運用的不好,對方當事人不吃你這一套,又或者是代表法律、維持公平正義的法官、檢察官根本不買你的帳(例如罪名不成立或罪證不足)。

這個時候~以刑逼民非但不能達到你解決問題的目的(因為撰狀提告、製作筆錄、出庭應訊,自己也疲於奔命、累的半死,而且浪費司法資源),更有可能為你帶來涉嫌刑事誣告罪名的風險!

這罪名一旦成立,刑罰可是相當的重,所以決定運用時,豈可不慎!!

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第170條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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