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可以達到他車禍求償的目的嗎?】

 故事中的悲情苦主張三,在車禍中車毀人傷,卻因賠償問題談不攏,雙方形成一種僵持的局面。

人性的角度來看,肇事者李四並不是不希望儘速解決問題,他也很清楚自己在整件車禍中是加害人的角色,是要負起賠償責任的一方。然而橫在他眼前的現實問題,卻是無錢可賠的窘境

李四每天忙著工作,要養三個小孩,還要繳納房貸,經濟重擔早已壓得自己喘不過氣。如今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並不是老板加薪;而是一場交通意外這事兒頓時打亂了李四原有的生活步調,想到賠償的問題還沒解決,心煩意亂之餘,連帶地也影響到了他在工作上的表現,犯了幾個不該犯的小錯。

老闆已經口頭告誡他,再不振作起精神好好做事,就要他準備捲舖蓋走路,禍不單行~這讓李四的心情真是跌落到了谷底。

天底下唯一可以不勞而獲的事情就只有「災難」而已

當災難臨身之際,為求自保,李四不得已也只好採取字訣,以拖待變,想先拖過刑事 6 個月的告訴期間再說。

張三幾次和李四協商賠償的事宜,都不能達成共識,他也會察言觀色,漸漸發覺李四始終不回應他合理的賠償要求,甚且擺出一副人肉鹹鹹的態勢,可能有意賴皮。

眼看車禍發生迄今已過了三個月,覺得這樣和李四窮耗也不是辦法,因此決定對李四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張三李四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是合理可期以刑逼民手段,這個提告的時間點不會太離譜……

一來雙方已經過協商程序而不能達成和解,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有其法律上的正當性。

二來張三提告的好處是將來李四一旦被檢察官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後,張三依法便可以另外再提一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

這個求償的程序,現行法制張三是不必另外繳納裁判費,所以這個以刑逼民的手段,很快地就廣受車禍和解不成的被害人所運用。

張三這種以刑逼民的手段,看似對李四不利,其實也未必盡然如此。

讀者須知凡事總有一體兩面,今天筆者所舉的案例是單純李四一方的過失所導致的車禍;但在許多車禍案例中,更多的車禍原因是雙方都有過失的情形,若依民法關於過失相抵的規定來看,被害人應就自己與有過失的部分先行扣抵,再來向加害人求償,方屬合理。

民法第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然而~規定畢竟只是規定,到了現實個案中,許多被害人主張的賠償金額往往是基於自己全部的損害而計算出來的結果,對於自己與有過失的部分,不是故意隻字不提,便是以此作為談判的籌碼,非要等到對方提出過失相抵的主張後,才考慮減免請求賠償的金額,猶如是被害人所施予的恩惠。

偏偏這種情形,在互信基礎薄弱的當事人雙方常常又是不能說的秘密,加害人也慮及一開始就談過失相抵的問題恐會破壞協商的氣氛,所以都會視賠償談判的進展情況,來決定過失相抵的訴求要不要提?或是在什麼時間點提?

不好意思,岔開了話題,我們再把問題拉回到前述的張三這種以刑逼民的手段,看似對李四不利,其實也未必盡然如此的主題來進一步說明。

由於車禍個案中,不乏被害人求償金額高得離譜的情形,也就是加害人眼中所謂的獅子大開口的情形。

被害人為什麼要獅子大開口原因或動機不一而足,就實務上觀察,被害人也未必是要藉機謀取不法暴利,有時候~是因為加害人早先對於被害人受傷住院時的態度漠不關心不聞不問所致;有的時候,則是被害人親友亂出主意,要被害人把賠償金額拉高,再等加害人討價還價;也有的被害人說是為了給加害人一個教訓,叫他以後騎(開)車要小心一點。總而言之,理由百百種,就是不合常理就是了。

當雙方車禍糾紛責任歸屬已經釐清或不再爭執的時候,談判進入到了賠償議題的階段,加害人最擔心的就是被害人獅子大開口,要求過高的賠償金額,超出了所謂的行情(雖說人身無價,沒有所謂的行情,也就是超過了一般人在類似車禍個案達成和解的金額或法院判賠的金額

當車禍事件有這種無可奈何的情況出現時,被害人以刑逼民的策略運用,也等於是替加害人解了套,反正就讓法官去審理,到時候~法官判決下來,加害人該賠多少就賠多少。

畢竟法官理應會很仔細的嚴格把關,本不見得會全部依被害人的主張來判賠;再者~加害人若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假設加害人還是認為判決賠償的金額過高的話),他還有權利可以再上訴

這時的加害人,唯一要做好的心理建設是,因車禍被告過失傷害的刑責恐怕不能免除了。

因為沒有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被害人不會撤回告訴,加害人因此多了一項前科,而大部分這種車禍所致的過失傷害,被告(即加害人)獲判的刑責,多在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刑度,且通常得易科罰金,用以免去作牢的待遇。

綜上所述,故事中的張三如果打算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來達到他向李四求償的目的,顯然這招絕非萬無一失的。換句話說,告是可以告得成,但他提出賠償的金額是否合理?是解決糾紛的關鍵之一;而李四有無能力負擔合理的賠償,這是現實問題也會影響糾紛的解決的進程早晚的問題

筆者認為,張三李四若能相互考慮到對方的立場,本案或許能在雙方確認合理賠償的金額前提下,由張三提出容許對方李四以「分期清償」的方式解決,會是較為理想的處理模式。

透過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程序,請求法院作成庭上的和解筆錄(不宜是私下的和解,因為法律效力較弱);或是利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程序作成的調解筆錄,都可以達到雙方民事賠償問題的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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