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人家,卻被賴帳不還;經營小本生意,客戶開的支票竟然跳票跟了一個互助會,卻被會首倒會;房客一直藉口拖欠租金,房東不知如何是好;大樓住戶不繳管理費,社區管理委員會的主委一個頭兩個大…… 

以上這些和金錢有關的債務糾紛,有的是緣自人情義理不好意思不借;有的是因為生意往來的需要;有的則是基於契約關係而發生。 

為了避免金錢糾紛造成雙方的尷尬,甚至為此產生的對立衝突,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是不是有比打官司更理想的管道,可以迅速、有效地把錢要回來 

答案便是本文要為各位讀者介紹的~ 討債的最佳武器-「支付命令」。 

概說 

大家都知道,錢不是萬能,但沒錢萬萬不能俗話也說,朋友有通財之義;問題是…… 

借錢的人,借的時候是一個樣,要他還錢的時候,又是另一個樣。 

為了處理這些金錢往來衍生的糾紛,法律便設計了一個制度,叫做「督促程序」,讓權利人可以運用這個程序中的「支付命令」,省時、省力又省錢地促請債務人儘快還錢。 

支付命令的基本概念《什麼是「支付命令」?》 

所謂的支付命令,指的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基於一定數量的金錢(例如新台幣5萬元美金3千元;或是屬於可以代替的物品(例如麵粉100公斤沙拉油50公斤;或者是有價證券(例如公司發行的股票或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要件所簽發的支票等等的請求,都可以經由法院向債務人發出支付命令,來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20天內,向債權人清償所欠的債務,並賠償債權人利用這個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換句話說,只要數量一定,比方說,張三李四借了3萬元,並立有借據約定一個月後返還,但是張三到期後卻避不見面,這個時候李四就可以請求法院發給支付命令又例如王五趙六訂購一批貨品,王五簽發一張支票代替現金的支付;但因為趙六向銀行提示付款時,被銀行以存款不足的理由退票,這時候趙六也是可以向法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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