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流程3-2》

《法院收案、進行審查、通知補正》 

收件分案後,法院會就聲請支付命令狀及附件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但不會另外傳訊債務人到庭說明

至於聲請人檢附的資料有不足或欠缺的情形,如果是可以補正的話,法院會發函通知聲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正。 

為了確定將來核發的支付命令可以合法送達給債務人,法院在收件分案給承辦股的法官後,通常會再發函要求聲請人到戶政機關申請債務人的全戶戶籍謄本後,再送交法院參辦。 

如果支付命令的聲請人不能在期限內配合法院的要求,補正資料或查報債務人的戶籍給法院續辦的話,法院可能會駁回支付命令的聲請。 

《法院裁定2-1》 

1.裁定駁回

法院裁定駁回支付命令聲請的情形,本文在前述的各單元中,都有提及,筆者重新整理如下:

(1)支付命令的聲請,不是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請求標的。

(2)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給付義務。

   (3)必須對外國為送達或依公示送達為之時。

   (4)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

   (5)支付命令的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

      情形)、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法院。

   (6)未繳納督促程序費用及郵資。

   (7)未依法院通知限期補正資料(包括查報債務人的戶籍)。

   (8)聲請人的請求是無理由或部分無理由時。

法院一旦裁定駁回支付命令的聲請,就同一件聲請案,聲請人依法不能再聲明不服,必須另起爐灶。視駁回的原因為何,來決定是否重新提出聲請,或是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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