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流程3-3》

   《法院裁定2-2》 

2.裁定核發支付命令 

法院裁定准予核發支付命令後,承辦股書記官會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並副知聲請人。但支付命令能否合法送達以及債務人有無提出異議,在在都會影響支付命令的效力,茲分述如下: 

(1)支付命令合法送達,債務人沒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支付命令一般都是由法院以掛號郵寄的方式送達給債務人(即郵寄送達)法院會製作送達證書連同支付命令交寄,最後以郵局檢還的送達證書是否有受領人簽名、蓋章,或者是拒收、查無此人等其他原因的註記,來判斷是否合法送達。

 ※支付命令的收領人不以債務人親自簽收為必要,如果是同居人(例如家屬)或是受僱人(例如社區管理委員會的管理員)代為簽收的時候,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37條有關「補充送達」的規定,(比方說社區管理員代收後,有交付該支付命令裁定給住戶的簽名或蓋章的證明文件)實務上也認為合法送達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中,還有一種稱為「寄存送達」的方式。就是當送達不能按前述郵寄送達或補充送達的方式處理時,支付命令裁定可以寄存到送達地的自治機關警察機關,只要完成法定的程序後,自寄存之日起,經過10,也會發生合法送達的效力。(請參閱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支付命令合法送達後,債務人如果沒有在收到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的話,支付命令就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 

債權人記得要向法院再聲請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連同先前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求償。 

(2)支付命令合法送達,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這裡法定期間,指的是「不變期間」,法律規定20天就是20天,沒有什麼逢週末例假日、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就可以順延計算的餘地。 

債務人從收到支付命令裁定的次日開始起算,20天內要提出異議,才算合法;逾期提出異議,法院會依法裁定駁回債務人的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一旦債務人在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會在債務人異議的範圍內失其效力

例如支付命令的裁定是命債務人清償借款10萬元,債務人提出根本沒有向債權人借款或借款早已全部清償的異議時,整個支付命令就失效。

但債務人如果是主張確曾向債權人借款,但已先還了3萬元給債權人時,那麼支付命令在債務人異議的3萬元範圍內會失效;換句話說,另外的7萬元,還在支付命令裁定的有效範圍內。 

當債務人向法院合法提出異議後,因為支付命令會在債務人異議的範圍內失其效力這個時候,法律便規定債權人對於支付命令的聲請,將視為是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是調解的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務人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3)支付命令沒有合法送達債務人時

債務人不能收到支付命令的可能原因很多,如果支付命令的裁定不能合法送達給債務人,債務人是無從提出異議的;在此前提下,法律對於已經發出去的支付命令,必須定一個期間,來使它失效,一方面保護不知情的債務人,另一方面也讓債權人可以儘快另謀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這個期間,法律的規定是3個月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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