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擺路邊攤的…在我家隔壁的另一個攤販,卻常常口出三字經,他的行為已讓我家的小孩倍受威脅,可是我們又不知道應該如何自救? 

請善心人士,教教我們。 

我有聽人說,公然侮辱罪的成立是需要在侮辱你的人在現場,且有第三人在場,而且這個人願意照實作證才行。 

那如果這位惡鄰居用諧音罵髒話時,有第三人在場,而他又聽得懂台語的話,那我就可以提告。 

請問這個證人需要是成年人嗎?還有罵髒話構成哪些罪? 

假如我們想告他,我們也不知道他的資料,如何提告呢?

可以會同警察抓他嗎?

……………………… 

這位母親您好: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您們家是擺路邊攤的,這地點應該屬於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的場所(像是菜市場裡或大馬路邊),所以符合「公然」的要件。 

至於在您家隔壁的攤販,常常口出三字經的部分,那就要看他罵三字經時,是正對著您講,還是對著別人講?

對著您講,才有可能成立對您構成公然侮辱;因為這是侵害您個人法益(人格權的侵害),只是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得要您提出告訴,警方才會處理。

如果這位惡鄰居是對著別人罵,那麼他侵害的是別人人格法益,被罵的人有權決定告或不告,這就與您沒什麼直接關係了。

只是長期處於這種環境,對於小孩成長過來並不太好,倘若您們是事件中的被害人(就是成為被這位惡鄰居罵的對象)時,要證明他有公然侮辱的事實,最好是現場有人可以作證,或者用錄影器材把他的惡形惡狀錄下來,現在大部分的手機都有錄音或錄影的功能,可以善加利用。 

至於人證是未成年人的問題,未成年人還是可以作證的,只是他能證明到什麼程度,這是屬於「證據證明力」的問題,有需要的話,這部分就交由檢警大人去判斷好了。
由於侮辱別人的目的是在貶抑、詆毀被侮辱者的人格,所以用台語罵或用英文罵,在法律的評價上並無不同。

有關如何提告的部分,只要依上述說明,蒐集好證據(有人證或錄影),接下來就可以請管區員警到場處理,或是到轄區派出所提出告訴,但限於您們是被害人為前提。

附帶一提,犯公然侮辱的這種行為,因為刑罰很,大多是罰錢或是判拘役得易科罰金的情形而已,幾乎不會被抓去關;而且大多是「函送」檢方偵辦,被告在警局作完筆錄後,就會放回來。

因此您可能要考量一下對方回來以後,是否會挾怨報復?所以要做好人身安全的防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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