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我們家住四樓,兩個多月前,樓下三樓的屋主曾經上來反映說他家的天花板會漏水,懷疑是我們家熱水管可能有狀況。

由於三樓屋主早先曾透過當地的調解委員會要我們出面協調解決,可是因為沒有跟我們打聲招呼,導致我們接到開會通知的時候,已經過了原訂的調解期日

再不久~便又收到法院寄來的開庭通知,法院要我們兩個禮拜後出庭。

我們現在已請抓漏師傅到家裡來處理了,也發現確實是我們家的熱水管漏水,我有請里長去和樓下屋主溝通,但他們現在已不理會我們的溝通。

事已至此,請求將來民事法庭的作業大致是如何進行的?

會不會因此就把所有的賠償責任算到我們頭上?還是法官會要我們私下再調解?

法蘭客解答:

房屋漏水事件,是都會區中許多住在集合式住宅的居民最常遭遇到的相鄰關係問題。大多是老舊公寓的管線年久失修所致;其次則是新屋裝潢舊屋改建施工時所造成。

無論如何,就「本案部分」言,您們既然已請了專業人士到家裡來測漏,並且也發現的確是您們家水管漏水所致,若沒有其他可歸責於別人的事由,那麼您們可能會有兩種法律責任:

一是針對漏水所生的修繕作為義務,所以趕快僱工請人修漏完竣吧!記得要廠商出具一到兩年的保固喔!

二是損害賠償責任,樓下因漏水所造成的損害,像是壁癌或天花板、裝潢的損害等,請對方提出估價明細,看是由您們僱工幫他們回復原狀(即回復到發生漏水前的原狀)或是賠給對方合理的金額,由他們自行僱工整理。

就「程序部分」言,因為不知道您即將要在法院出的庭是調解庭?還是簡易庭?當初您因故沒有出席在調解委員會進行的調解 (因為調解可以只由單方提出聲請,出不出席調解會,則由對方自己決定,調解會沒有強制對方到會的權力),所以樓下才不得已去向法院提起訴訟。

不過,我猜您應該是去出席法院調解庭才是,一來事發才兩個多月;二來房屋漏水屬於相鄰關係事件,是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強制調解事件,應先經由調解程序來處理。

現在距離開庭還有半個月,為了避免對方的損害繼續擴大,加重了您們賠償的責任,建議您們現在就開始找人修漏,不要拖到開庭時才和對方協商解決。

您們和樓下就此漏水事件的發生初期,可能是因為溝通不良或其他原因,才導致後來您們希望透過第三者(里長)試圖與樓下溝通時,樓下不太願意接受。目前這個階段,彼此互信基礎不足,您們只有以行動來證明您們有解決問題的誠意,這樣雙方坐下來好好談的機會才會大增。

俗話說:千金買屋,萬金買鄰

大家既然都是住在同一個屋簷下,常常會碰到面的,千萬別為了這點小事,傷了和氣喔!

祝福您們早日與鄰居達成和解!

補充:

將來上法院若開的是調解庭的話,是由法院委聘的調解委員居間進行調解,情形類似鄉鎮市公所進行的調解會。

假如您已著手修漏,開庭時,可以詢問對方所受的實際損害情形,請經驗豐富的調解委員幫您們把賠償的問題協調出具體金額,並作成調解筆錄,也好把本案的問題做一次性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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