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指的是一種藉由第三者(調解委員)的參與,經由溝通協調的程序,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相互退讓,以達解決紛爭的一種制度。
《調解是一種法律活動》
調解會的調解不僅僅是有個第三者介入當事人間的溝通協調過程而已,所以調解會的調解必須提升為法律的層次,主要的法源是鄉鎮市調解條例。
調解的目的就是希望達到紛爭一次性的解決,兼以疏減法院的訟源及促進地方的和諧,所以調解是一種法律活動。
1.調解不同於和解
(1)我國目前的調解制度可大別為「司法調解」與「行政調解」
司法調解指的是依民事訴訟法設置於法院的調解制度;行政調解則是指基於政策考量或立法目的,分依不同的特別法規而成立的機構。
本文所要介紹的調解制度,就是類屬於行政調解。
至於調解的程序,則是在兩造當事人間與調解委員的三方關係中,大家一起努力地將達成共識的內容,特定而具體地形諸於法律文字,作成「調解筆錄」及「調解書」後,再連同事件卷宗事證資料函送法院,由法官進行審核,准予核定後,則由法律賦予它與打官司取得確定判決一樣的法律效果。
(2)所謂的和解,也可分為兩種
一種是民法規定的「民事和解」;另一種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上和解」。
民法上的和解是一種契約關係。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在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雙方要如何約定,法律並不加以干涉。
至於訴訟上的和解,因為是在訴訟中的法院所進行,有法官的參與聞問,作成和解的方案。因此作成的訴訟上和解,法律也賦予它與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
2.調解不是幫當事人作公證、認證或見證
固然調解是一種法律活動,但公證、認證或見證也是法律設計的制度。
像公證、認證的事務各有相關專責的機構(地方法院所設的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至於見證的事務,通常則是律師提供服務的項目之一,但都與「調解」的性質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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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調解?【系列10-3:調解的好處很多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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