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 

只有屬於告訴乃論的罪名,調解會才可以受理調解 

告訴乃論指的是犯某些罪的罪名,依刑法或其他法律設有刑事罰的規定,必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向偵查機關(例如:警察局、地方法院檢察署)申告犯罪的事實,並表示希望訴追的意思,國家才會進行追訴處罰的制度。

通常法律會有須告訴乃論的明文,只有這類的刑事事件才可以作為調解的標的。例如:涉嫌傷害、過失傷害、公然侮辱、誹謗、侵入住居、毀損等罪名,因為是屬於侵害個人法益的告訴乃論刑事事件,調解會依法就會予以受理。 

反之,非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侵害的是國家法益社會法益,惡害較為重大,例如:涉嫌殺人、強盜、搶奪、公共危險、賭博、詐欺、侵占等罪名的,調解會就不能受理。 

在實務上,有時候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在開偵查庭的時候,也會徵詢當事人的同意後,將案件以公函轉介到調解會調解。 

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部分,調解會固然可以調解;但在屬於非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例如:涉嫌詐欺、侵占、公共危險、偽造文書或竊盜等罪名的「民事」部分,例如:清償債務、貨款給付或損害賠償等,也是可以作為調解的標的。 

至於這類刑事案件經過調解程序後,調解成立或不成立的效果是什麼?留待日後筆者介紹【調解程序系列】的文章中,筆者再進一步說明。 

 

請接續參閱下一篇文章

         如何聲請調解?【系列10-6:什麼人可以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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