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什麼「地方」(管轄區域的劃分)聲請調解?》  

當然是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會囉!問題是讀者要去哪裡的調解會聲請調解呢?這就涉及了管轄劃分的問題,在鄉鎮市調解條例裡頭是有規定的,依該條例第13條的規定: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原則)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例外)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例外的例外) 

1.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由於調解的管轄劃分原則上是以的住、居所在來判斷有無管轄權,除非涉及刑事告訴乃論的事件,有犯罪地的管轄問題,否則當事人雙方如果都住在同一個行政區裡,原則上就是向雙方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會提出聲請。 

2.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這個規定,簡單的說,就是當您和對方住在不同的鄉、鎮、市(區)的時候,您要找對方調解,應該要去對方住居所在的當地調解會去聲請調解,而不是要對方配合到您住的地方來和自己調解。 

法律有個基本原則叫做先程序後實體,這個原則指的是處理法律問題,要先看法律在程序上是怎麼規定的(好比要玩一個遊戲前,我們必須先要知道遊戲規則是什麼)就先按程序的規定來做。 

像本單元所介紹的管轄規定,是屬於程序事項,法律「先」決定您應該向哪個調解會提出調解聲請的程序」,「後」才再就本案的「實體」問題去做後續的調解。 

當然調解當事人中的聲請人,不論是被害人或加害人,或是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人或是法律上應盡義務的人,都可以依管轄的規定來提出調解的聲請。 

3.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法律的規定,有原則就有例外,還有一種情形,叫做例外的例外  ,像鄉鎮市調解條例這一款的規定,就是一個例子。這個規定是說,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再加上當地的調解會也願意受理調解的話,那就可以在這個調解會進行調解。 

無論如何,調解會是一個就近能協助大家解決糾紛的好鄰居,有需要的時候,不妨多多利用,特別是社區鄰里間的紛爭,如果里長、鄰長都插不上手的話(里、鄰長願意居中協調,做的是選民服務、賣的是人情,但有時候也不太願意得罪里民)就別忘了還有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會可以幫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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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續參閱下一篇文章

         如何聲請調解?【系列10-8:如何填寫聲請調解書(筆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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