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事件概要」欄 

(1)調解聲請書有一大片空白的欄位,這個部分就是要讓調解聲請人填寫事件概要及願意接受調解條件的地方。通常是先將事實經過簡要的描述出來,再將您與對方發生什麼樣的糾紛寫下來,最後再寫您願意接受的調解條件。 

(2)所謂的事實經過,通常是依您所認知的事實來書寫,除非有客觀的事實資料可以佐證,比方說交通事故中,有警方紀錄的車禍發生時間、地點、車號等書面資料可供參考,那聲請人就依這個資料來填寫。 

聲請人儘量不要將情緒性 或攻擊性的字眼寫在聲請調解書(筆錄)的「事件概要」欄裡,那種寫法對於調解的成立,絕對沒有幫助,這一點讀者可要特別注意喔 

6.其他欄位填寫之說明 

(1)「本件現正在…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審理中,案號如:…」欄 

聲請調解前,有的當事人可能已經提出告訴或告發,案子正在地檢署偵查中;也可能是提起訴訟,案子正在法院審理中,如果有地檢署或法院正在審理或偵查的案號,請在本欄位填上哪個法院或哪個地檢署的名稱,再把「案號」寫上。 

(2)「證物名稱及件數」欄 

如果您有和本案相關的資料要提供給調解會作為佐證或參考用,可以在本欄填上資料的名稱及件數。正本的資料自己保留,提供「影本」的資料給調解會就好。 

(3)「聲請調查證據」欄 

大多數的情形下,這一欄是不用填寫的,寫了也不太有什麼作用。  

(4)「此致  ○○調解會」欄、「日期」欄、「聲請人簽名蓋章」欄 

向哪個縣、市的鄉、鎮、市(區)調解會提出聲請,就把那個縣、市名及鄉、鎮、市(區)名寫上,並填上日期,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如果是公司行號,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俗稱公司大小章)也是蓋在這個欄位。 

(5)「筆錄人簽名蓋章」欄、「聲請人簽名蓋章」欄 

本人親自填寫的叫「聲請調解書」,請別人代筆的叫「聲請調解筆錄」,由代替當事人填寫聲請調解書(筆錄)的筆錄人,在這個「筆錄人」欄上簽名或蓋章,調解聲請人也要在這個欄位再簽一次名或再蓋一次章,以確認聲請調解所記載的內容沒有問題。  

7.送件與收件 

寫好後,聲請人就可以將聲請調解書(筆錄)「正本」親送、託人代送或是以掛號郵寄等方式送件到調解會。 

調解會在收件後,會先確認可不可以調解,也會判斷有沒有管轄權,符合規定了,才登記及編號,同時也開始了這個案子的調解程序。 

以上是如何聲請調解及填寫聲請調解書(筆錄)的相關說明。  

【全文完】

感謝您耐心看完本系列所有文章,祝福您永遠備而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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