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時間點

刑事訴訟法~第九編《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讓犯罪被害人可以藉由本編的規定向刑事被告及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的人來求償(請求回復被害人所受的損害)

至於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的時間點,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的規定,原則上~是在檢察官起訴後,被告刑事訴訟程序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蘭客在拙作《法律保護誰?》一書中的第203頁肆 如果處理車禍糾紛八、車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的撰狀範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時間點】寫道: 

這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好處是~現行法制下,被害人不必另外再向法院繳納一筆裁判費;但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的時間點,原則上~是在檢察官起訴後,被告刑事訴訟程序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這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的第一審係屬誤載;正確的規定應是在~檢察官起訴後,被告刑事訴訟程序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288條參照

上述書中誤謬之處(法蘭客 著《法律保護誰?》書中第203頁第16行左邊起算第7個字,"一"要更正為"二"),法蘭客特此向各位讀者致以無上的歉意!

敬請讀者們諒察海涵~下次再版時,法蘭客必將誤謬之處更正過來。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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