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收錄於【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2015年1月出版)

 

(二)車輛可以修復時的折舊

這裡所謂的折舊,和前述受損車輛維修中應扣除材料費中的折舊不同。依《民法》第196條的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因此,當一輛市價100萬元的汽車因車禍被撞受損後,如果市價僅剩70萬元時,其中30萬元的價差,就是這車因車禍受損所減少的價額,我們可將此「減少的價額」視為是車的「折舊」。因此被害車主可據此條文,請求肇事者賠償因車輛毀損所減少的價額,也就是30萬元。

由於計算車輛的折舊涉及車款、車齡、車況(ex.維修紀錄、里程、油耗等)等因素;而且折舊率也會因車輛的配備、性能、品牌等內外因素而有差異。例如配備等級較好的進口車相對於陽春配備的國民車,折舊率可能相對較高。以剛領牌的新車為例,第1年車價的折舊率約在15~20%,第2至5年,車價大約是以每年折舊率5%~8%左右遞減。因此一輛價值百萬元的新車,在車主領牌上路後的第1年,市場上的行情大概就只剩下75萬到80萬元左右了。

車輛折舊涉及如此多的因素或變數,且在折舊率又非一成不變的情況下,坊間關於車輛折舊的計算方式,也各有不同。如果車禍當事人對於受損車輛所減少的價額(折舊)不能達成共識時,最好是透過公正、專業的第三方鑑價,否則最終也只能經由民事訴訟的程序,請求法院公斷。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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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著作:法律保護誰?

2012年出版,已三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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