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收錄於【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2015年1月出版)

 (三)車輛無法修復或修復顯有重大困難時的折舊

因車禍被撞的車輛因毀損嚴重而無法修復,或是維修費用比這輛車的殘值還要貴上許多時,此時不論這輛車是否超過它的耐用年數,肇事者應以金錢賠償被害車主的損失,被害車主也只能請求金錢賠償。《民法》第215條的規定參照。

目前實務上是根據﹝行政院﹞公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規定,將汽車的耐用年數定為5 年,採「平均法」計算折舊,以1年為計算單位,每年折舊率為0.2,亦即每年折舊5分之1的方式來計算。舉例來說,某甲於7年前以市價120萬元買的自用小客車,因某乙的過失被撞而毀損,若無法修復或修復顯有重大困難時,因自用小客車的耐用年數為5 年,某甲這輛車已經開了7年,超過表定的耐用年數,因此僅剩「殘值」。

殘值車取得的成本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 1

120萬元 /( 5 + 1 )= 20萬元(殘值)

因此某需賠償相當於殘值的金額,也就是20萬元給某甲。

車輛因車禍受損而衍生折舊的問題,一旦當事人不能透過協商取得車禍賠償的共識時,最好能透過具相關專業背景的公正機構以「鑑價」的方式來解決,避免訟累,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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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著作:法律保護誰?

2012年出版,已三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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