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三開車直行,遭左前方欲右轉由李四所駕駛之貨運公司的聯結車撞及,所幸張三只受到驚嚇,人未受傷,但造成張三汽車右前方保險桿及葉子板受損。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載:李四轉彎車輛未禮讓直行車優先通行,為肇事主,張三則未發現肇事因素。

李四雖辯稱因轉彎時有視線死角,所以疏未注意張三來車;但在警局時承諾願意賠償張三全部損失,急欲與張三在警局和解,張三表示自己有投保車體損失險,會交給保險公司處理,此時張三可以和李四先行簽立和解書嗎?

說明:

有關汽車保險,可大別為強制險與任意險二類,其中車體損失險是任意險的一種,有加保車體損失險的車主,遇到車禍造成單純車損時,如果肇責很明確,是應由對方肇事者負全部賠償責任時,還是有以下幾點要特別注意,在此提供讀者參考:

1.如果被害車主不想動用保險理賠的機制,也就是不打算辦理出險來解決車損的問題,加上雙方互動關係良好,有誠意解決賠償問題,且賠償金額不大,是可以考慮採取息事寧人以簽立和解書的方式來解決車禍賠償的問題。

但魔鬼往往藏在細節裡,當被害車主同意簽下和解書時,往往當下還不知道修車費用要花多少?且即便能確認修車費用取得修車廠的估價單據後,肇事者可能也會以修車費用過高為由而不認帳,基於這些可能發生的不確定風險,被害車主若貿然簽下和解書,反而會讓自己陷於日後求償不利的局面。

以本案例來說,張三既然有加保車體損失險,比較穩當的做法是先與保險公司聯絡,請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提供正確的處理資訊,再做定奪,當下不要急著就與李四簽下和解書較妥。

2.本案例中,當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了解客戶張三的情況後,實務上的做法,通常會先請張三把受損車輛送到其熟識的修車場(或回原廠)就受損車輛進行估價,但修車廠要估算車輛維修費用時,車主張三務必要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以利保險公司評估該車修理所需費用或是否尚有修理的必要,畢竟有些車輛維修費用過鉅,甚至已超出該車剩餘殘值時,保險公司未必同意理賠高額的修車費用,這也是為何被害車主在有加保車體損失險時,不宜率爾簽立和解書的原因之一,這是車主要特別注意的一點。

3.保險理賠人員確認修車費用後,如果同意出險理賠,那麼將來修車廠修完車後,自然會向保險公司請款,車主張三透過保險機制解決了受損車輛維修的問題,保險公司則取得代位求償的權利,將來保險公司自會再依法向肇事者求償。此時,被害車主張三如果沒有其他因車禍所受的損失,自然就可回復正常的生活作息;如果張三尚有其他因車禍所受到的損害是不屬於保險理賠的項目或是超出理賠金額的上限時,例如代步費(指修車期間無法使用車輛衍生的費用)或營業損失(例如計程車司機因修車期間無法營業的損失)或其他個人財物上的損害等,則仍需自行舉證另行透過和解、調解或民事訴訟程序來向肇事者求償。

4.至於聯結車駕駛李四的部分,因李四係受僱於貨運公司擔任駕駛,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僱用人應與受僱人負連帶賠償之責,因此被害車主張三如有前述無從透過保險理賠來求償的損害,張三可將肇事駕駛李四與其公司列為共同當事人連帶求償。

民法第188條第1項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果本案例中,李四的貨運公司也有加保賠償第三人車體損失險的任意險時,實務處理上,透過雙方保險公司共同到修車廠估算確認修車的理賠費用,對於張三、李四及貨運公司等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更為省事,自不殆言。

由以上的說明可知,有加保車體損失險的車主,為什麼車禍發生後先別急著與肇事者和解,原因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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