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收錄於【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Q.被告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是不是就表示沒事了?

 

不一定喔!車禍衍生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必須告訴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聲請再議或是聲請再議後被駁回,這個不起訴處分才算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260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已確定的不起訴處分,如果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的情形時,原來的不起訴處分還是可予以撤銷。例如發現了新事實或新證據,只要這個新事實或新證據是不起訴處分以前沒有被發現,且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時,就可以撤銷不起訴處分,並不需要證明到被告確實有犯罪事實的程度(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754號判例參照)。比方說不起訴處分是依據證人的證詞所為,事後發現證人作的是偽證;或是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有人提供車禍發生時的影像紀錄,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即為適例。

 

檢察官對車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實務上以罪嫌不足的原因較為常見。這是因為刑事訴訟程序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稱為「無罪推定」。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自應依法對被告為不起訴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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