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收錄於【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Q.車禍衍生的刑事案件,檢察官第一次開庭通常會如何處理?

   檢察官針對一般車禍衍生的刑事案件,會先開偵查庭。庭訊多由檢察官負責;但有時也會請檢察事務官協助。通常第一次開庭會同時傳喚被告(肇事者)與告訴人(被害人)一起出庭。開庭的重點可能不是放在調查車禍發生的原因事實或被告有無肇事責任等案情上,而是勸諭雙方冷靜思考有無進行和解或調解的可能。

   《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區調解功能方案》的相關規定,檢察官就偵查中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或是非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涉及民事賠償或給付的部分,可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將案件轉介到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的期程大約是「兩個月」。

    調解委員會收到檢察官轉介調解的案件後,會排定開會日期、時間,通知兩造到場調解。不論調解成立或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都會將調解結果以公函回復承辦檢察官,以利檢察官後續的處理。

   實務上,檢察官將車禍衍生的刑事案件轉介到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做法,通常也不會違反車禍當事人的本意。畢竟肇事者並不樂見將來被法院判刑而留下前科,被害人則希望藉由調解來爭取合理的賠償,為自己討回公道。

有時車禍發生後,在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前,雙方就曾經進行過和解或調解,只是當時沒有共識而未能把車禍糾紛解決。然而隨著時間的經過,當事人的主觀心態可能轉念,客觀環境或許也有變化,加上檢察官適時地敲敲邊鼓,多數車禍當事人為了避免訟累,通常也較有調解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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