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賠償不是當事人唯一的選項

臺灣是一個富有人情味的地方,碰到車禍這類意外,有的被害人認為是自己運氣不好,因此願意選擇息事寧人,肇事者包個紅包(金額多寡是另一回事),驅驅晦氣霉運,也就算了。

此外,在和解與調解的場合上,這兩種解決糾紛的機制,都特別強調當事人宜相互讓步以避免訟累。假如當事人只為了幾百塊錢或幾千塊錢的賠償差額而讓協商破局,事實上是非常不智的。試想,你每天一覺醒來,想到有件車禍糾紛還沒解決,心情怎麼會好?心情不好,連帶可能影響到你的工作、你的生活,甚至也會影響到你的同事、家人,不是嗎?

不論是肇事者或被害人,都應慎重考慮協商不成的後果,也就是面對將來打官司所要花的時間、精神及勞費,這些程序上的不利益(隱形的成本或代價),都不是區區幾百塊錢或幾千塊錢所能平衡過來的。

賠償不是當事人唯一的選項,有些時候,我們不得不從「兩害相權取其輕」的角度,來思考解決問題的方法。肇事者多付幾百塊錢或幾千塊錢的賠償,或是被害人少拿了幾百塊錢或幾千塊錢的賠償,如果能讓車禍糾紛因此獲得解決,彼此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似乎也就不太需要斤斤計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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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著作:法律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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