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車禍當事人都有受傷,雙方互告過失傷害絕非上策

當事人在車禍中都有受傷的情形相當常見,不論雙方的傷勢輕重如何,只要有人受傷,理論上,傷者就可以依法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然而車禍的發生不一定只是單純一方的過失所造成,如果雙方當事人都是車禍肇事的原因(不論是肇事主因或次因),採取以刑逼民的方式,就不是解決糾紛的最好方式。

你告對方過失傷害,對方同樣可以告你過失傷害,當事人互告的結果,有可能因為雙方在車禍中都有過失而通通被檢察官提起公訴,雙方也都可能因此而被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為此留下前科,這也是相當不智的做法。

易科罰金的錢是從自己的口袋拿錢出來繳給國家,以換取不必坐牢的對價,並不是說你繳了這筆罰金後,你就可以免除車禍的賠償責任。

由於法律制度是這樣的設計,當事人在「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利益衡量下,如果要避免傷及荷包(指易科罰金)又不想留下前科,就應理性溝通協商,儘可能透過和解、調解或是民事訴訟等途徑來處理,不要輕易地發動刑事告訴的程序,否則不僅無助於車禍糾紛的解決,也可能造成損人不利己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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