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如何面對求償獅子大開口的被害人?

車禍個案中,不乏被害人求償金額高得離譜,也就是肇事者口中所謂「獅子大開口」的情形。

被害人求償為什麼會獅子大開口?原因或動機不一而足,實務上觀察,被害人也未必是要藉機謀取不法利益,有時候~是出於肇事者對被害人漠不關心或不聞不問的態度;有時候,則是被害人親友亂出主意,要被害人把賠償金額拉高,好讓肇事者討價還價;也有被害人說是為了要給肇事者一個教訓,叫他以後騎(開)車要小心一點。總而言之,理由百百種,但賠償金的要求就是明顯不合常理。

當車禍責任歸屬已經釐清或不再爭執,雙方進入賠償協商的議題時,肇事者最不希望碰上獅子大開口型的被害人,這種被害人通常會要求較高的賠償金額,超出了肇事者預期的「行情」;雖說人身無價,本不應該有所謂的行情,但這裡所稱的行情,意思是指超過了一般人在處理類似車禍個案達成和解的金額或法院判賠應付的金額。

這類型的被害人在協商過程中,大多不會提示相關損害賠償的單據以供檢視,就算有損害賠償清單佐證,清單上所列的慰撫金(即精神賠償),通常也是所有求償項目中金額最高的一項。慰撫金這一項要賠多少才算合理?由於沒有一個絕對客觀的標準,因此讓人有了許多想像的空間。

實務上,常見被害人在車禍中只有輕微的擦(挫)傷,卻要求3到6萬元的賠償,似乎不太合理。如果我們假設這件車禍不能順利獲得解決,被害人也以車禍受傷為由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的話,那麼肇事者就可能面臨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的拘役(假設30日)或有期徒刑(假設2個月),並因此留下前科。這個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的錢,如果也是落在3到6萬元間的話(易科罰金通常以1日折抵1000元計算),對照到前述被害人所要求的不合理賠償來看,各位就知道這是怎麼一回事了。

當然~被害人通常不會對肇事者直接說要「A」他這筆易科罰金的錢,而是把這筆相當於得易科罰金的數額變相加到「慰撫金」這一項來主張。

此外,還有一種類似獅子大開口的情形,也是肇事者不太能接受的。例如車禍發生的原因,是雙方當事人都有過失,只是過失比例輕重程度有所不同而已,若依《民法》第217條有關「過失相抵」的規定來看,討論賠償議題時,被害人本來就應該要就自己「與有過失」的部分先行扣抵,再來向肇事者求償,方屬合理;規定畢竟只是規定,到了現實個案中,許多被害人往往是以自己全部的損害為基礎計算求償金額,對於自己與有過失的部分,不是刻意隻字不提,便是以此作為談判的籌碼,總要等到肇事者提出過失相抵的主張後,才考慮調降求償的金額,猶如是被害人所施予的恩惠。

偏偏這種情形,在互信基礎薄弱的雙方當事人間,又常常是「不能說的秘密」,肇事者則擔心雙方如果一開始就談過失相抵的問題,恐怕會破壞協商的氣氛,所以都會視談判的進展,再視情況來決定過失相抵的主張要不要提?或是在什麼時間點提?雖然被害人不一定會獅子大開口,但這種情形在實務上卻很常見。

當車禍事件有這些令人無可奈何的情況出現時,有誠意解決車禍糾紛的肇事者要如何因應?這個問題同樣需要從「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方向思考。

當被害人請求賠償的金額超過肇事者所預期時,「花錢消災」是可以列為考慮的選項之一,肇事者除應評估本身的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外,也要考量被害人的要求是否「相對合理」?例如把相當於得易科罰金的數額加計到被害人要求的賠償金額後,如果還在「相對合理」的範圍內,不妨以花錢消災的心態面對,在給付賠償金的同時,肇事者相對也可要求被害人必須撤回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把車禍糾紛衍生的民、刑事責任一併解決。

反之,當肇事者無法接受被害人顯不合理的賠償要求時,被害人以刑逼民的策略運用,其實也等於是替肇事者解了套,反正賠償金額的問題就讓將來的法官去審理,到時候~法官判決下來,肇事者該賠多少就賠多少。畢竟法官理應會仔細的審酌,本來就不見得會全依被害人的主張來判賠;再者~肇事者如果不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判賠的金額還是過高的話,他還可以提起上訴,再由第二審法院進行審判。

這時的肇事者,唯一要做好的心理建設,大概是基於車禍被告過失傷害的刑責恐怕不能免除了。因為沒有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被害人通常不會撤回告訴,肇事者雖會為此留有前科,然而大部分車禍所致的過失傷害,被告(即肇事者)獲判的刑責,多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且通常都能易科罰金,所以並不會因此而去坐牢。

因此被害人提出賠償的金額是否合理?才是糾紛能否解決的關鍵,如果被害人打算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來達到他向肇事者求償的目的,肇事者有無能力負擔「相對合理」的賠償?肇事者是否願意「花錢消災」?顯然還有許多變數,並不是少數獅子大開口型的被害人所可以予取予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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