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車禍肇事者可能觸犯哪些刑事罪名?

 

1.(業務)過失傷害及(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等罪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是普通過失傷害罪;同條第2項前段則是業務過失傷害罪,這兩條罪可說是肇事者最常被告的罪名。

一般人在車禍事故中造成他人受傷時,違犯的就是普通過失傷害罪;但每天都在路上趴趴跑的計程車運將或是載客送貨運的職業司機們,因為是以駕駛為常業,法律認為他們應該要比一般人更注意交通安全,因此一旦發生車禍造成他人受傷時,就應以刑罰較重的業務過失傷害罪來論處。

此外,車禍造成他人受傷的結果,有輕傷與重傷的差別,因此刑法》第284條也將過失致重傷害罪和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分別規定在同條各項的後段,並論處更重的刑度。畢竟車禍把人撞成重傷害的結果相當嚴重,因此法定刑自然要與普通傷害有所區別。

《刑法》對於什麼情形會構成「重傷害」?定義如下:

刑法第10條(第4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2.(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6條第1項是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條第2項則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這兩條罪也是看肇事者在車禍發生時係一般人或是職業駕駛人的身分而異其處罰。實務上,肇事者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檢察官起訴後,如果係屬初犯且能在判決確定前與被害人遺屬達成和解或調解的話,就有獲得法院判處緩刑的機會。

 

3.不能安全駕駛罪與肇事逃逸

《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及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規定在《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這也是肇事者在車禍發生時,容易觸犯的兩條罪名。少數肇事者更會同時觸犯這兩罪,例如酒駕撞傷他人又隨即逃逸的情形,即為適例。茲分述如下:

 

(1)不能安全駕駛罪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個道理大家都知道;但偏偏就是有人不信邪。車禍實務中,最常見的就是酒後開車且又發生車禍的情形。酒駕者只要酒測值超過法定標準或是駕駛人服用毒品、麻藥等物,造成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就有可能成立本罪。肇事駕駛如有上述行為且因此造成他人死傷時,那是罪加一等,法定刑的刑度就更重了。

車禍實務上,肇事者酒駕又撞傷他人(此指普通傷害的情形)時,會觸犯兩個罪名,亦即酒駕部分的不能安全駕駛罪及撞傷他人部分的過失傷害罪。如果肇事者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涉犯過失傷害的部分,因為是告訴乃論之罪,在偵查中或檢察官起訴後的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肇事者是可以請求被害人撤回告訴的。

偵查中撤回告訴時,檢察官會予以肇事者不起訴處分;審判中撤回告訴時,法院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肇事者既然已經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了,關於酒駕的部分,如果案件還在偵查中,肇事者是有獲得檢察官予以緩起訴的機會;如果是在審判中,肇事者也有獲得法院判處緩刑的機會。至於機率有多高?因為法律上還要考量肇事者有無前科?是不是累犯?犯後態度(ex.是否深感悔悟)等其他因素,這就要由檢察官或法官視具體個案情形認定了。

 

(2)肇事逃逸罪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就是所謂的肇事逃逸罪。實務上,常見的肇事逃逸情形有:

1肇事者開車撞傷人後,未下車查看,隨即開車離去。

2肇事者開車撞傷人後,雖有下車查看;但未報警處理或是未等警方到達現場,便開車離去。

3肇事者開車撞傷人後,肇事者將肇事車輛棄置現場,未報警處理或是未等警方到達現場,便先行離去。

上述情形,有幾個共同點,就是肇事者都沒有留在現場協助傷者就醫,也沒有報案等候警方到場處理便先行離去,因此會觸犯本罪。

實務上,肇事者撞傷他人又肇事逃逸時,同樣會觸犯兩個罪名,亦即撞傷他人部分的過失傷害罪及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如果肇事者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涉犯過失傷害的部分,肇事者可以請求被害人撤回告訴;至於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的部分,地檢署或法院的處理情形,類似前述(1)不能安全駕駛罪單元後段的說明。

 

4.其他刑事罪名:毀損、傷害、公然侮辱、恐嚇等

車禍發生當下,如果當事人不能理性處理,一言不合而爆粗口或是互毆都有可能發生;有的當事人甚至還會手持棍棒下車要找對方「理論」。車禍發生衍生飆罵髒話的行為會觸犯公然侮辱罪;如果還有鬥毆造成他人體傷的結果,則會成立傷害罪;若是手持棍棒作勢想要砸車傷人的話,就有可能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一旦真有傷人砸車的舉動,那自然又會觸犯傷害罪與毀損罪。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所提到的罪名,都是車禍發生後,當事人間較易衍生的「案外案」,尤其常會發生在血氣方剛的年輕人身上,法蘭客在此呼籲大家儘量克制這些非理性的行為,以免觸法,才不至於留下一生難以抹滅的前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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