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Q.肇事者應如何面對警方的詢問?

報到前

肇事者接到通知書後,最好在報到前先想想警方可能會詢問哪些問題?要怎麼回答或陳述?有沒有對自己有利的事證資料(ex.自己車上行車紀錄器所拍攝留存的影像檔)是可以提供給警方作為辦案參考的?甚至要不要請辯護人(律師)陪同應訊?這些都是肇事者報到前宜先考量評估的事。

報到後

首先警方會先確認肇事者的身分,因此報到時務請攜帶身分證前往;接著是「人別詢問」,也就是詢問肇事者的姓名、年齡、職業、籍貫、住址、身分證字號等個人基本資料後記明於筆錄。製作筆錄時,警方原則上會先告知肇事者涉犯的罪名及相關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詢問方式通常是由員警先提問,肇事者回答後,再登打於筆錄上,肇事者可透過電腦螢幕檢視筆錄內容是否是正確;如果內容有誤載或不盡完整詳實時,則可請員警立即修正。俟筆錄製作完成後,員警會將筆錄紙本列印出來,再請肇事者進行確認,如果對於筆錄內容還有疑慮,只要還未在筆錄上簽名,都可以再請員警修改。

   所謂「案(證)重初供」,指的是第一次製作的筆錄可信度最高的意思。因此肇事者除應據實回答警方的詢問外,當筆錄製作完成後,務必確認內容無誤,再於筆錄上簽名;否則日後再要翻供(即推翻筆錄上所作的的供述),那可就不是件簡單的事了。 

 警察局通知書範例

○ ○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 ○ 分 局 通 知 書

發文日期

字 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市警○分刑字第 **** 號

事由

過失傷害

被通知人

姓 名

李○○

性 別

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

戶籍地:○○市○○區○○路○號○樓

應到時日

○年○月○日○午○時○分

應到處所

○○市○○區○○路○段○號○樓

(○○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偵查隊)

聯絡人

職稱姓名

偵查佐 ○○○

聯絡電話

********

注意

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二、應帶本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準時報到。

三、得選任辯護人,偕同到場。但應提出委任書狀。

四、此通知書不收任何費用。

         分局長 ○○○

註:一、本通知書非經簽發之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蓋章或簽名者無效。

   二、發文機關應存稿判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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