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Q.肇事者應如何面對警方的詢問?
報到前
肇事者接到通知書後,最好在報到前先想想警方可能會詢問哪些問題?要怎麼回答或陳述?有沒有對自己有利的事證資料(ex.自己車上行車紀錄器所拍攝留存的影像檔)是可以提供給警方作為辦案參考的?甚至要不要請辯護人(律師)陪同應訊?這些都是肇事者報到前宜先考量評估的事。
報到後
首先警方會先確認肇事者的身分,因此報到時務請攜帶身分證前往;接著是「人別詢問」,也就是詢問肇事者的姓名、年齡、職業、籍貫、住址、身分證字號等個人基本資料後記明於筆錄。製作筆錄時,警方原則上會先告知肇事者涉犯的罪名及相關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詢問方式通常是由員警先提問,肇事者回答後,再登打於筆錄上,肇事者可透過電腦螢幕檢視筆錄內容是否是正確;如果內容有誤載或不盡完整詳實時,則可請員警立即修正。俟筆錄製作完成後,員警會將筆錄紙本列印出來,再請肇事者進行確認,如果對於筆錄內容還有疑慮,只要還未在筆錄上簽名,都可以再請員警修改。
所謂「案(證)重初供」,指的是第一次製作的筆錄可信度最高的意思。因此肇事者除應據實回答警方的詢問外,當筆錄製作完成後,務必確認內容無誤,再於筆錄上簽名;否則日後再要翻供(即推翻筆錄上所作的的供述),那可就不是件簡單的事了。
警察局通知書範例
○ ○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 ○ 分 局 通 知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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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字 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市警○分刑字第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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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過失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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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通知人 姓 名 |
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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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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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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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 |
戶籍地:○○市○○區○○路○號○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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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到時日 |
○年○月○日○午○時○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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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到處所 |
○○市○○區○○路○段○號○樓 (○○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偵查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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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職稱姓名 |
偵查佐 ○○○ |
聯絡電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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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二、應帶本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準時報到。 三、得選任辯護人,偕同到場。但應提出委任書狀。 四、此通知書不收任何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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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長 ○○○ |
註:一、本通知書非經簽發之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蓋章或簽名者無效。
二、發文機關應存稿判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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