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刑事被告傳票範例

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被傳人

地   址

***(郵遞區號)

○○市○○區○○路○號○樓

籍 貫

(出生地)

 

姓 名

李○○

先生

女士

性 別

 

出   生

年月日

 

案號

案由

○ 股 ○年度○字第 **** 號         過失傷害案件

應到

日期

○年○月○日○午○時○分 (開庭進度查詢序號:****** )

應到

處所

○○市○○區○○路○號

由本署法警室指引至第         偵查庭/詢問室

下次應

到日期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被傳人於開庭時如不欲其他受傳喚人知悉其年籍資料時,可於報到時向法警室索取「當事人年籍資料單」填寫後於開庭時提交檢察官。

一、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二、被傳人應攜帶此傳票及國民身分證向一樓法警室報到。

三、遞送書狀應記明案號及股別。

四、當事人如有證物提供調查,請攜帶到庭;如為書證,併請備妥影本一份到庭,如有證人請求調查,請偕同到庭或查明姓名、住址,以利傳訊。

五、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如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六、訴訟程序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詢問。電話:(**)****-****

七、如遭行騙可向本署政風室檢舉。

     電話:(**)****-****

 

 

 

 

 

 

 

 

 

本件被傳人係

被告

 

 

 

 

本案聯絡電話

本案聯絡人

電話:(**)********

分機:****

                                     檢察官 檢察官印

     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書記官印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本傳票非經檢察官及書記官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範例解說】

刑事傳票,是檢察官用來通知車禍當事人,也就是被告(肇事者)、

被害人(告訴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出庭的公文書。

一般人接到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的傳票,總以為案子已經

到了法院,其實這個觀念是錯誤的。我們常聽到警方將全案「移送法

辦」,指的是把案子是送到地檢署續行偵辦,不是送到法院。因為還

在偵查階段,因此檢察官如果沒有將被告起訴,案子也不會進到法院

   法院和地檢署,這兩個機關互不相隸屬,雖然公文書上印的機關地址看

起來好像都在同一個地方;但法院是法院,地檢署是地檢署,諸位就不要再

傻傻分不清楚。

當肇事者或其他關係人接到刑事傳票時,就表示案件已從警察機關送

往地檢署,且地檢署內部也分案給承辦檢察官續行偵辦了。從本範例

中,可以看到傳票上記載的檢察官及書記官的姓名、承辦股別、案號

及案由;但就車禍當事人或關係人而言,要看的重點還是在出庭應訊

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收到傳票後,另一個重點是看清楚自己在本案中是以什麼身分被傳喚出

庭?這可從傳票上「附註」欄記載的「被傳人」是被告?告訴人?證人?

或是其他身分(ex.關係人、告訴代理人)得知。

 被告接到傳票,務必依傳票上記載的日、時、地點出庭應訊。如果真的無

法出庭應訊,可依傳票上記載的聯絡電話先行通知本案聯絡人,辦理請假事

宜。被告沒有正當理由又不到庭,檢察官是可以將被告拘提到案,這就是所

謂的「抗傳則拘」;如果拘提不到被告或被告逃匿而下落不明時,就有可能

發布通緝,成了所謂的通緝犯。

 

刑事訴訟法第75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刑事訴訟法第84條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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