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請問因餐廳服務生的不小心,造成顧客被火鍋燙傷,可依據什麼法條要求金錢上的補償(除了醫藥費外)?謝謝。

  法蘭客回答:

 您好:

店家因未提供良好安全之消費環境或場所而衍生加害給付的侵權個案,本人處理過好幾件,本案是消費者在餐廳用餐所生不完全給付(所謂的加害給付)的行為,有消保法的適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民法第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先講本案的法律關係,就您事實的描述來看,餐廳業者涉及民事侵權行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的罪名。

 

刑法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但本人建議先別急著對店家負責人或服務生提告,因為一般店家都會投保場所意外險,您們可考慮先與店家試行和解看看;或是向縣市政府所成立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也可至事發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的聲請,所以解決問題的管道其實很多。

除了醫療費用外,當然還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及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等等,和一般車禍傷者所能求償的項目類似。

但不論是在消費者服務中心進行協調或在調解會調解,若雙方意見不一致而未能達成共識,其實法律效果都一樣(就是協條無結果、調解不成立),這時只能去法院起訴求償或是透過警方或地檢署提告業務過失傷害。

因此選擇其中一處進行賠償協商的法律程序,萬一談判破裂時,就不必再到另一處重新來過。

如果自事發之日起6個月內,雙方就賠償不能達成共識,這時可以考慮採以刑逼民方式解決,將餐廳業者(負責人)與該餐廳服務人員列為共同被告,檢附驗傷單據向管區員警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到地檢署按鈴申告也可以)

但要把握6個月的告訴期限(原則上本案應自事發當日起算),一旦檢察官將來提起公訴後,再到法院去遞一個刑事附帶民事的訴狀,透過法院民事庭的訴訟程序來求償,這個程序(刑附民)的好處是不需繳納裁判費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階段,被害人要寫份狀紙遞進法院,因為案情並不複雜,所以應該是不需要請律師的,律師費可以省下來,因為您們能求償的金額也許只有幾萬塊,如果還要請律師的話,只怕請求到的賠償還不夠付律師的酬勞哩!

網路上有類似範例可供下載,輸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關鍵字搜尋即可找到相關範例,不過那已是很後面的程序才需要做的事了。

當然,若這段期間,雙方達成賠償共識並完成給付的話,只要在刑事庭的判決前達成和解,您們還是隨時可以撤回對店家的刑事告訴的。

以上簡單地說明,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後記:

到餐廳吃火鍋,因服務人員的不小心,常有把滾燙的熱湯灑在客人身上,或是把液態酒精引燃到客人身上的情事,造成客人財務損失或身體的傷害。

也有客人是因為餐廳地面濕滑跌倒受傷;或是上下餐廳樓梯時,因濕滑或樓梯本身設計不良(例如:沒有扶手、樓梯太陡或階梯高低間隔不一)造成客人摔倒受傷的情形。

這些情況都是屬於店家未能提供良好安全的消費環境或場所所衍生的加害給付的侵權案例,讀者一旦發生與此類似的意外,咸信在看過本文之後,大致上就知道要如何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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