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今天晚上本來興沖沖的帶著我老婆去補過情人節,我們慶祝的方式本來是要去台中某家KTV唱歌,結果店員的態度不是很好~服務生說:

 你們不可以進場,因為這位小姐未滿十八歲。 

(當時大約是晚上十點多吧) 

我是已經滿20歲了;雖然我老婆16,可是我老婆一直跟他們說她已經結婚了,KTV的服務生還是很堅持,就是不讓我們唱歌,搞的我們那晚非常掃興! 

到底是他們不懂法律?還是真的不行? 

法律不是規定說,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有行為能力不就等於是成年人了嗎? 

法蘭客回答: 

您好版大~您的問題很有趣,看完之後不禁令人會心一笑。 

哈哈,您說的沒錯,從民法的規定來看,您和您的太太在法律上確實已有完全行為能力,說的白話一點,也算是個小大人了。 

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不過您也別太生氣啦!畢竟我們很難要求別人用最基本的常識去看待您們已是小大人的事實,或許您們還是長的一臉稚氣 (兩張娃娃臉),所以讓他們直覺不敢觸法受罰!因此KTV業者拒絕您們上門消費,也不是沒有理由的喔!

是這樣的~雖然您太太只有16歲,可是依上開民法第13條第3項的規定,因為已婚,從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所以KTV唱歌的消費行為,也就不需要像其他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事前)允許或(事後)同意。

然而去KTV唱歌消費是一種(雙務契約行為,得要你情我願才能成交,店家不做您生意,您也拿他沒輒。問題是~KTV業者為什麼有錢不賺?

答案很簡單,怕觸法嘛! 

咱們公家機關法令多如牛毛,如果像去網咖KTV這一類的場所,相關的行政法令通常都有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於夜間幾點以後,不得進入或消費」.....那業者便要乖乖遵守,不然被查到就要挨罰!

未滿十八歲就是未滿十八歲,那是公法行政法規)的規範,如果沒有例外明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好像也不太可能)的話,夜晚時間一到不能去就是不能去,因此不能把公法的規範和私法民法)的規範混為一談。

所以囉!建議您下次要去唱歌的話,最好早一點去比較好!那位KTV服務生不讓您太太深夜十點後進去唱歌,應該是有理由的。

看了以上的說明後,希望您就別再生悶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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