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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狀逐項填寫說明(4-2)】 

6.「請求標的」欄 

簡單地說,聲請人希望法院能依其所主張的事實,核發支付命令給債務人,期能促請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額(或物品),並負擔因督促程序而支出的費用,就是所謂的「請求標的」。

 

(1)請求給付的金額與利息

 

這個部分的寫法較為制式,聲請人可參考前揭狀紙的格式,在請求標的的「前段」,先填寫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多少錢,也就是確定的金額。

 

以借貸為例:假設債務人積欠借款新台幣50萬元沒還,可以寫為: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伍拾萬元。 

至於請求標的後段,有關利息的部分,如果借貸雙方有約定要付利息的話,看利率約定多少,就依當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填寫。

例如:借款金額新台幣50萬元,約定年利率為10,並於○○年○○月○○日返還,那麼整段文字就可寫為: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伍拾萬元,並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但有一點要注意,就是當事人間約定的利率,依法不能超過年息的百分之二十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如果雙方就利息部分沒有約定,債權人則可依法定利率(年利率為5%)來計算應得的利息。這時的整段文字就可寫為: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伍拾萬元,並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如果支付命令的聲請是請求給付支票遭跳票的票款時,因為票據法對於支票的利率及利息起算日期有特別的規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形時,支票的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6%,利息則是自支票上記載的發票日起算。

假設票額也是新台幣50萬元的話,那麼整段文字就可寫為: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伍拾萬元,並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票據法第28條: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2)督促程序費用

這是請求法院發給支付命令時所要繳納的費用,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就像打民事官司要繳納裁判費的道理一樣,目前支付命令的聲請案,每件應繳納的費用是新台幣500

由於這筆費用是由聲請人先繳給法院,要權利受到侵害的聲請人吸收這筆費用,並不公平,所以「請求標的」的最後一項,記得一定要寫上這一段: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其他欄項填寫說明,請接續參閱下一篇文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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