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知名學者曾說過這樣的一句話,他說:人要有「三自」,哪三自?
人格獨立,才有自我;經濟獨立,才有自尊;知識獨立,才有自信,此謂之「三自」也。
俗話也說:朋友有通財之義。換句話說,一般人總有面臨困難,手頭不方便的時候,所以需款孔急之人,逼不得已時,往往也只能拉下臉來,把尊嚴暫擱一邊,先向周遭親朋好友開口借錢了。(蓋經濟不獨立,難有自尊也)
有能力借錢給朋友應急的人,固然很夠義氣,但要量力而為,如果超過自己的能力而借錢給別人,到了該還的時候卻要不回錢來,或是借了錢的朋友避不見面,那可是件很傷感情的事。
尤其是借了錢後,又難以開口要對方寫個借據或是簽個本票以供借貸之擔保時,未來可能衍生的金錢糾紛,更會影響到自己的心情與生活。
在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前提下,筆者還是建議讀者,在決定要借錢給親友之前,務必要請對方寫個借據;除非您在出借的同時,壓根將來就不打算要跟對方要回這一筆錢,否則寫個借據,並不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筆者在此簡單提供一個「借據」的範例供各位讀者參考:
借 據
借款人000茲向XXX借款新台幣000元整,並已於簽立此據當場由XXX以現金如數交付借款人000親自收訖無誤。
借款人000願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前全數清償所借款項,如清償期限屆至,借款人000未為清償時,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絕無異議;並負擔XXX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及行使權利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強制執行費等)。
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
借 款 人:000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這樣的一紙借據,觀其內容其實已經算是寫的相當周延了。
如果還要再加上利息的約定或是另外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保、物保或票保),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也可以立於這樣的一個基礎上,把借款人(即債務人)單方所立的借據,在型式上轉換成「借款契約書」,也就是將貸與人(即債權人)加入,讓這個借貸關係更為明確。
可是話說回來,當初借錢給別人時,如果因礙於情面而不好意思開口要求對方寫下借據,或是因信得過對方而未求對方簽立借據時,一旦要請對方還錢而對方置之不理時,難道就只好自認倒楣了嗎?
當然不是囉!只要是在合法行使權利的前提下,債權人還是可以嘗試運用法律所保障您的各種途徑去請求,未必完全束手無策。
只是讀者要了解一點,法律是要講證據的,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換言之,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債務人有跟您借錢的事實,就算打起官司,只要對方吃定您,矢口否認有借錢的事實,輸面還是很大。
因為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一般而言,多數情形下,原告是負有舉證責任的。
法官會先問原告:有何證據證明被告有欠錢的事實?
如果身為債權人的您拿不出借據或是其他足以證明被告(即債務人)有向您借錢的事證,法官是不會再問被告有無借錢的事實或是要被告舉證的,身為原告的您,就有可能以原告之訴無理由而受判決駁回之命運,這一點讀者可要注意。
如果原告提得出借據或是其他足以證明被告有借錢的事證,法官才會接著問被告為何不還錢?此時如果被告答辯說錢已經還了,那麼法官同樣也會要求被告舉證證明已經還錢的事實。
若被告不能舉證,原告就可能會贏了這場官司;反之被告若拿得出原告所簽發的收據或其他足以證明被告有還錢的事證,法官就又會回頭再問原告究竟是怎麼一回事?並要原告再為舉證,……
這就是法庭言詞辯論的場景,原告與被告在訴訟上互為攻擊防禦的遊戲規則,大體上是如此運作的。
因此,當初借錢給別人時,如果沒有要求對方寫下借據,一旦對方翻臉不認帳的話,債權人氣歸氣,但請不要急著就去告對方,務請先蒐集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才是上策。
建議債權人此時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還錢。存證信函的內容要表明債務人係何時向您借款多少金額,因催討未果,限其文到幾日內出面協商解決,否則訴請究辦之意旨。以下是存證信函的範例參考:
台端曾於民國(下同) ○○年○○月○○日向本人借款新台幣○○○元,約定於○○年○○月○○日(或○月內償還),孰料台端屆期並未償還,屢催不遂,毫無清償誠意,特此催告,並限台端於文到後○日內向本人清償完畢,否則依法訴究,不再寬貸,切勿自誤。
存證信函格式,請上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post.gov.tw/post/index.jsp
接著再點選→便民服務→下載專區→【存證信函格式】即可下載。
如果對方拒收或置之不理,下一步則是考慮到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提出調解的聲請,如果對方有出席調解,建議您將彼此調解中的談話內容錄下來,因為錄音的內容是自己與對方的談話,所以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若能錄到對方承認積欠債務的相關事實,那麼這是可以作為調解不成,將來訴訟上做為呈堂證供之用。
調解一旦破局,法院訴訟是最後解決途經,想拿回自己的錢,不告都不行。如果債權額度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的,就走小額訴訟程序,到法院訴訟輔導科櫃台指明購買小額訴訟狀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就走簡易訴訟程序,這時則購買一般制式狀紙 ,那裡會有服務人員教您撰寫,所以也不必花錢請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這時訴訟的目的則是賭他不敢在法官面前說謊 ,若之前在調解程序中有錄音或是私下與對方透過電話或協商方式的錄音中,有錄到對方承認積欠債務的相關事實,債權人必須將錄音內容事先翻成譯文,以書面方式檢附在在訴狀之後,連同先前寄發的存證信函一併交給法院。
至於其他的程序或是訴訟的成敗,到了這個時候也就只好交給承審的法官來為您明察秋毫‧主持公道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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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超過50萬的, 狀紙也是去法院那邊拿嗎? 還是.. 你這篇就是我的例子T_T
你好~我這篇文章並未介紹超過五十萬的借款撰狀範例,狀紙到法院訴訟輔導科去買沒錯~但撰狀格式就起你到櫃台那邊請服務人員指導你填寫,我認為不必請律師,因為撰狀方面並不困難。
你好 請問你有email 嗎 是否可以請教你一些借據方面的問題呢? 謝謝你
你好~如果匯款單據是匯到債務人的帳戶,應該就有很大的勝算囉!當然值得一試~~
請問一下 若無借據, 只依持有匯款單提告, 成功機率高不高? 謝謝你
你好~如果匯款單據是匯到債務人的帳戶,應該就有很大的勝算囉!當然值得一試~~
您好: 請教一下如果要寄存證信函但沒有對方地址該怎麼辦? 是否就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了呢?(有匯款單無借據) 但聲請支付命令只有對方名字、電話、生日,法院如何送達呢? 感謝您^^
沒有地址,要以支付命令的方式請求是很難達達到你的目的的。所以存證信函也不可能寄得出去。 妳只有走民事訴訟程序。10萬以下就走小額訴訟,50萬以下就走簡易訴訟。 沒有被告地址的部分,法院會通知你到戶政機關申調對方的戶籍謄本,如果這樣還是查不到對方戶籍資料,就會駁回你的訴訟案件,法律也就幫不上忙了。
您好, 請問若是借款給外籍人士(有居留證)的話,借據有效嗎? 若日後債務人回自己的國家,那訴訟有用嗎? 借款後才想到這些問題Q_Q..... 感謝您!
借據是證明彼此有借貸關係的重要依據,和債務人是本國人或外國人沒有任何關係。 但既是借給外籍人士,如果對方存心賴帳,屆期未還款而回到其國家,你再要追這筆借款,恐怕很難很難! 訴訟有沒有用?那要看你在哪裡打的官司而定 ~ 國內的訴訟打贏了,也只能看債務人在我國國內有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否? 如果沒有,那你就要到對方的國家去打官司了,恐怕技術上也有困難吧! 以上說明 請參酌
您好, 請問如果都沒有借據,只有當初用line對話時的紀錄,還有存摺轉帳的紀錄,這樣算證據嗎? 想寄存證信函,但不知道對方地址,怎麼辦??
關於你的問題,我已回覆過許多網友類似的內容了~請到以下網址,點選該篇文章看我回覆網友的內容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3500435 朋友欠錢不還,當初又沒寫借據,該怎麼辦?? 說實在的~基本上~ 是不太容易透過法律程序要回來
你好~如果不知戶籍地址,只知道他老公工作的地方(有場地小股東之一)她也一起擺攤的(欠錢是他老婆現在避不見),我可以把存證信涵或支付命令寄到工作的地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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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你好 想請教一下 如果遇到這種惡質不還錢的人 他到處搬家 而且不住在戶籍地 只能透過line跟電話聯絡 是不是支付命令跟小額訴訟都沒用阿 我能想到的只有 透過其他方式得知他帳單寄送地送給他 請問有這種方式嗎?
當我借朋友時,我有寫借據,但只有寫借據。。×××與×××借4萬元。ㄧ個禮拜內要還清。下面有他的簽名。這樣有算法律效率嗎?
有效是有效,但借據理應是由對方寫,你幫對方寫,是對方簽名也就算有效了,但對方是什麼時後借的?借款日期如果沒寫,那所謂的一個禮拜內還清的起算日是從何起算?語焉不詳,就可能需要透過通知(例如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向對方來進一步確認。以上說明,請參酌 此外~本人不常出現在痞客邦,日後如有問題,請到法蘭客的部落格文章留言
你好,我想問一下,我有跟朋友借款,但是有很多次在LINE說好要借但是有幾次都沒借到,而我也就沒問對方怎麼沒來的聊天記錄,只有幾次是用匯款方式,但是還錢對方卻把沒借的也加在一起,那我應該要怎麼辦?
有借有還,沒借當然就沒有要還的問題,沒借錢卻加上借錢的部分,請對方拿出證據來,拿不出證據,自然就不必還,就是這麼辦而已
您好,請問看了範例稍做變化這樣寫ok嗎?謝謝! 借 據 借款人xxx茲向www借款新臺幣(中文大寫)oooo元整,即新臺幣oooo元整,並於民國O O年O O月O O日當場由www以現金如數交付借款人xxx親自收訖無誤。 借款人xxx願於民國00年00月00日起,按月還款10000元以上至www郵局帳戶,借款人xxx願於民國OO年OO月OO日前全數清償所借款項新臺幣ooo元整,若有一期給付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貸與人即得請求全數清償,借款人xxx未為清償時,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絕無異議;並負擔www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及行使權利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強制執行費等)。 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 借 款 人:xxx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