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裡,相信讀者對於存證信函應該有了基本的概念,但要怎麼寫,技巧上可重要的哩!
除了要依存證信函的格式填寫外,存證信函的內容還要能引起對方的重視與回應,才能達到原所希望的目的。接下來,就教大家如何寫一封四平八穩的存證信函。
在說明撰寫技巧的主題前,本文先來強調下面這個重要的議題:
《存證信函內容不得涉及恐嚇》
我們前面曾舉了欠錢不還的例子加以說明,所以如果有人欠你錢而逾期未還的話,你現在就可以用前述存證信函的範例來催對方還錢;
但有一點要特別注意,就是內容絕不可流於……情緒性的攻訐、謾罵,甚或出現恐嚇的字眼,這是在寫存證信函前應先有的認知。
所謂的恐嚇指的是以將來不法之惡害預先告訴對方,使對方心生恐懼畏怖的行為。
換言之,只要是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種中的任何一種或數種的情形,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而被恐嚇的人會感到害怕,就會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而且這個罪是不以發生客觀上的危害為必要。
例如前舉欠錢不還的例子,李四不可以在寫給張三的存證信函中寫:請於文到三日內儘速清償借款,否則「你不得好死」或「出門最好小心一點」或「讓你死得很難看」之類的語句。
因為好好的存證信函可能變成一封恐嚇信 ,如此一來,存證信函反而成了你的犯罪證據,就算事後你為了湮滅證據而把自己留存的那一份存證信函銷毀,也不承認對方手上的那封存證信函是自己寄發的,但別忘了留存在郵局的那一份存證信函還是可以成為對方告你恐嚇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證據,這一點千萬要注意!
至於存證信函的內容寫到欠錢不還的話,就要依法究辦,絕不寬貸之類的語句,雖然內容倍感威脅,但因為手段合法(以寄發存證信函表明不還錢就要告到法院的方式)加上目的合法(經由訴訟程序請求欠債還錢,是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之一),因此不會構成刑法上的恐嚇罪。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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