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收錄於【車禍處理一本通】一書,法蘭客)
討論車禍糾紛中車輛折舊的問題,要從三種情形來看,(一)是受損車輛維修費用中涉及的折舊;(二)是受損車輛可以修復的折舊(此指車輛因毀損所減少的價額);(三)是受損車輛無法修復或修復顯有重大困難時的折舊,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車輛維修費用中的折舊
車禍受損車輛送修後,修復費用通常包括維修工資與車材零件的更換,當車輛受損尚可修復且修復費用中也含有車材零件時,除了維修工資(工資沒有折舊的問題)外,修復費用應將報廢換新的材料費扣除折舊。
依據﹝行政院﹞公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相關規定,汽車的耐用年數為5 年,機車的耐用年數為3年,採「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以1年為計算單位,汽車每年折舊率為0.369,機車每年折舊率為0.536,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的月數相當於全年的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
折舊 =材料費 X 0.369(汽車折舊率)或0.536(機車折舊率)
賸餘價值 = 材料費 - 折舊
據上所述,材料費扣除折舊後的賸餘價值,才是肇事者應賠償被害車主的實際金額。舉例來說,甲開了兩年的汽車因乙的過失而撞壞,維修費用共計15萬元,其中包括工資5萬元,材料費10萬元,對於甲受損車輛所支出的維修費用,乙應該賠償多少錢才算合理?
維修費用中的材料費花了10萬元;但甲車開了兩年,基於材料費的部分要扣除折舊,所以折舊後的賸餘價值:
第1年的折舊
10萬元(材料費)X 0.369(折舊率)= 36,900元
10萬元(材料費)- 36,900元(折舊金額)= 63,100元
第2年的折舊
63,100元 X 0.369(折舊率)= 23,284元
63,100元 - 23,284元 = 39,816元
因此材料費經計算兩年的折舊後,這部分的賸餘價值應為39,816元,加上工資5萬元的部分,乙賠償甲受損汽車的維修費用金額應為89,816元整,而非原先的15萬元,始屬合理。
如果被害車主未將維修費用中的材料費扣除折舊,當肇事者看到金額高得嚇人的維修費單據時,自然會誤以為是被害車主獅子大開口,也難怪雙方要為此發生爭執了。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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