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Q.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可否將車禍造成財產上的損害一併列入向被告請求賠償?

車禍造成車毀人傷的結果,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的範圍,應以被告「犯罪」造成的損害為限。

被害人因車禍而受有體傷,被告觸犯了《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所以被害人可以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體傷所衍生的一切損害。

例如醫療費用支出、就醫交通費、薪資損失等;但車禍造成車輛毀損或其他財產上(ex.個人衣物、手表、眼鏡或手機等)的損害,由於《刑法》第354條所規定的「毀損罪」並不處罰「過失犯」;換句話說,被告不會在成立﹝過失傷害罪﹞以外,又多了一條﹝毀損罪﹞的罪名,因此理論上,被害人是不能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來向被告求償的。

如果被害人將車禍造成的財損(包括車損及其他財產上的損害)也連同體傷造成的損害一起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向被告求償時,那麼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實務上可能有以下兩種做法,就看承審法官如何決定:

1.請被害人就【財損部分】繳納裁判費後,併案審判

為求訴訟之經濟,若被害人關於車禍財損部分的請求並不會延滯訴訟程序的進行或妨礙訴訟的終結時,法官會命原告(即被害人)先就財損部分繳納裁判費後,與體傷的損害併予審理判決。

2.曉諭被害人【另案起訴】

認為被害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請求車禍財損部分的賠償於法不合,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向被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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