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租賃期間所生稅捐及其他相關費用
※憲法規定,人民有納稅的義務。一般而言,房子是房東的,所以地價稅及房屋稅多約定由房東負責繳納;至於出租店面給房客作生意而衍生的營業用租賃稅,雙方必須在租約載明,這筆稅應該由誰支付?由於政府是直接向承租的營業人扣稅,萬一沒有約定清楚,則營業用租賃稅理應由房客支付。
【1房屋稅捐及其他相關費用】
租賃關係存續中,銀錢收據之印花稅各自(由甲方)負擔,地價稅、房屋稅、租賃所得稅及其他對房屋土地課徵之稅捐由甲方負擔;水電費、瓦斯費、清潔費、市內電話費、大樓(社區)管理費及其他因居住使用所必需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電梯維護費、停車位維修費)或營業上所須繳納之稅捐概由乙方負擔,並自交屋日(本契約簽訂日)起由乙方負責繳納。
民法第427條: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民法第427條的規定並不是「強行規定」,房東與房客也可以另訂相反的特約,由房客負擔繳納。
不過市面上所販售的租賃契約書中,常會有「租屋之房屋稅、地價稅… 等,如果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責負擔」的條款,這種約定對於房客而言,極不合理,房客應盡量爭取由房東來負擔。
此外,房客使用房屋而連帶產生的相關費用,例如:水電費、瓦斯費、大樓管理費、市內電話費等,最好事先於契約中明列項目及如何分擔的方式,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2相關費用單據之保存】
租賃關係存續中,乙方繳納後之水電費、瓦斯費、清潔費、管理費等收(單)據正本應交由甲方保存。
※未避免房客未依約繳交使用房屋而連帶產生的相關費用,造成房東的損害。租約中不妨約定房客應將付費之單據或收據交由房東留存,也可作為租賃關係結束時,房東結算扣抵押金的依據。
房客則不妨先行影印相關繳費單據後,再將單據正本交給房東。
【3房屋保險費用】
房屋保險(例如:火險、地震險、竊盜險)由甲方付費辦理,但乙方之動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內。
※要不要訂定這樣的契約條文,由房東與房客自行決定。如果房東擔心房客使用房屋不慎,釀成火災(尤其是租給餐飲業者),也可以約定由房客付費,向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火險,以避免意外損失。
【4仲介、代辦費用】
本租賃契約有關仲介費、代辦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簽約代辦費,新台幣 元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仲介費,新台幣 元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一般而言,透過房屋仲介公司或中間人的媒合,租約中才會出現這樣的條款。交易習慣上,居間媒介的第三人會向房東或房客收取相當於一個月租金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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