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人家,卻被賴帳不還;經營小本生意,客戶開的支票竟然跳票;跟了一個互助會,卻被會首倒會;房客一直藉口拖欠租金,房東不知如何是好;大樓住戶不繳管理費,社區管理委員會的主委一個頭兩個大……
以上這些和金錢有關的債務糾紛,有的是緣自人情義理不好意思不借;有的是因為生意往來的需要;有的則是基於契約關係而發生。
為了避免金錢糾紛造成雙方的尷尬,甚至為此產生的對立衝突,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是不是有比打官司更理想的管道,可以迅速、有效地把錢要回來?
答案便是本文要為各位讀者介紹的~ 討債的最佳武器-「支付命令」。
概說
大家都知道,錢不是萬能,但沒錢萬萬不能。俗話也說,朋友有通財之義;問題是……
借錢的人,借的時候是一個樣,要他還錢的時候,又是另一個樣。
為了處理這些金錢往來衍生的糾紛,法律便設計了一個制度,叫做「督促程序」,讓權利人可以運用這個程序中的「支付命令」,省時、省力又省錢地促請債務人儘快還錢。
支付命令的基本概念《什麼是「支付命令」?》
所謂的支付命令,指的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基於一定數量的金錢(例如新台幣5萬元或美金3千元);或是屬於可以代替的物品(例如麵粉100公斤 、沙拉油50公斤 );或者是有價證券(例如公司發行的股票或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要件所簽發的支票)等等的請求,都可以經由法院向債務人發出支付命令,來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債權人清償所欠的債務,並賠償債權人利用這個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換句話說,只要數量一定,比方說,張三向李四借了3萬元,並立有借據約定一個月後返還,但是張三到期後卻避不見面,這個時候李四就可以請求法院發給支付命令;又例如王五向趙六訂購一批貨品,王五簽發一張支票代替現金的支付;但因為趙六向銀行提示付款時,被銀行以存款不足的理由退票,這時候趙六也是可以向法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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