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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的功用》
「督促程序」可以看成是進入訴訟前的一個求償程序。 (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21條)
在這個程序中,兩造當事人並不會碰頭,像訴訟程序那樣地當庭進行言詞辯論、互為攻防;也不會像調解程序那樣,雙方必須面對面地進行溝通協商。
因為它是藉由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的方式來解決,以簡便、速效為主要訴求,這樣才能吸引更多的人來利用。
因此,支付命令具有以下的功用:
1.程序簡便
因為法院絕大部分是以書面為形式上的審查,並不會另外開庭傳訊債務人,因此可以避免類如訴訟程序所帶來的冗長辯論過程。只要法院審核後,認為債權人理由、證據充分,通常於聲請後一兩個星期左右,就會准予裁定核發支付命令給雙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512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2.節省勞費
支付命令的聲請須以書面提出於法院,因此債權人只要向法院送交「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連同相關事證據資料)外加督促程序應繳納的費用新台幣500元,就可完成支付命令的聲請手續,相較於一般的訴訟程序,更能簡省時間與金錢上的花費,甚為方便。
3.確實有效
支付命令一旦合法送達給債務人後,債務人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話,這個支付命令就與確定判決具有同樣的效力,也就是可以用它來作為「執行名義」,進一步來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取償。
所以才會說督促程序中的支付命令是民間討債的最佳利器。
※執行名義
指的是法律上有權利的人,可以用來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也就是確定權利人在私法上有給付請求權及範圍如何的公文書。
權利人可以向設在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機關也會依據這個執行名義來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查封並拍(變)賣債務人的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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